高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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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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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1321民初108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沂南县人民法院 2020-03-04
原告:高XX,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沂南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主要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XX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高XX车辆损失58360元、评估费2200元,共计60560元;2.诉讼费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10日5时许,高XX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越野车沿沂南县城北外环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路交叉路口,躲避车辆时操作不当,致使鲁QXXXXX号车失控,撞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上,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XX负事故全部责任。高XX为鲁Q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额473600元)、不计免赔险。
某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真实性无异议,重新评估的车损仍然过高,我公司不予认可;2.车辆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数额减少,高XX的评估费不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车辆的投保情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019年10月24日,经高XX委托,临沂昊通车辆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损失为110995元。高XX支付评估费2200元。某保险公司对该评估不服,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临沂金桥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9年11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评估鲁QXXXXX号车车辆损失为58360元。
本院认为,高XX为鲁QXXXXX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险,并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高XX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高XX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8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XX主张的评估费2200元,因重新评估变更了第一次评估结果,对重新评估未被采纳部分相应的评估费应由高XX自行承担,故本院确定高XX的评估费损失为1156.74元(58360元/110995元X2200元)。上述损失共计59516.74元,由某保险公司通过车辆损失险予以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XX经济损失59516.74元;
二、驳回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计65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高伟峰
书记员范洪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