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池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10民终905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9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代表人:刘共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池XX,男,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上志,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池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浙1021民初747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在一审基础上减少赔付146226元。事实与理由:死者金某并非失土农民,应以农村居民标准(22866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认定“死者金某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征收,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统筹,且以贩卖海鲜等个体工商业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事实明显存在错误。首先。死者金某系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村民,是农业家庭户口,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仅向法院提供了大麦屿街道连屿村委会、大麦屿街道办事处、大麦屿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死者金某系失土农民,但是该证明只注明了死者金某的土地被征用,并没有写明具体被征用了多少面积,是部分征用还是全部征用,且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金某土地承包权证以及领取土地补偿款的清单予以佐证其土地被征用的事实,该举证责任在于被上诉人,若被上诉人不能举证的话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其次,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金某生前以贩卖海鲜等个体工商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证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是被征用人员土地被征用且因被征用导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而本案中,既没有证据证明金某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且因被征用导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就判定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明显存在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贵院依法支付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池XX答辩称: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失地乡镇两级单位出具的失地农民证明及死者个人社保缴费信息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民事诉讼的证据认定规则,认定事实准确,原审法院在依照省高院标准将本案计算标准认定为参照城镇居民标准,适用法律适当,本案审理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池XX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赣G×××××号普通低速货车系原告所有,挂靠于星子县永鑫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3月14日,赣G×××××号普通低速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15日0时至2018年3月14日24时止,其中商业险不计免赔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元。2017年8月27日6时21分许,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后座载有乘客郑素云),从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往玉城街道方向行驶,途径大麦屿街道火叉口村综合大楼前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追尾碰撞由袁雄炎驾驶的赣G×××××号普通低速货车,造成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和郑素云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9月22日,玉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玉公交认字(2017)第003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雄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郑素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素云被送至玉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7年9月13日出院,被诊断为脑挫伤、头皮血肿、右肺中叶挫伤、两侧胸腔积液、两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部等处软组织挫伤,支出医疗费12086.12元,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营养,出院后建议休息2个月。2017年9月20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就前述道路交通事故受理了郑素云及金某法定继承人和原告的调解申请,并作出(2017)浙1021民特49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由原告赔偿郑素云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500000元,此款已于2018年8月21日支付完毕。被告作为赣G×××××号普通低速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对该车辆在前述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事故责任承担保险理赔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金某、郑素云与袁雄炎之间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部门依法认定金某承担主要责任、袁雄炎承担次要责任、郑素云无责任,原、被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并同意按30%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已向受害人方赔偿了部分损失,有权向被告请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金。关于原告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1.死亡赔偿金1025220元,被告辩称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22866元/年×20年,对原告提供的土地征用证明及其陈述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该院认为,死者金某所在集体的土地已被征收,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统筹,且以贩卖海鲜等个体工商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裁量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应当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故该院按47237元/年×20年计944740元予以支持;2.丧葬费30549.5元,被告主张应当适用56385元/2计28192.5元,该院予以采纳;3.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告辩称死者金某驾驶非机动车违规载人且未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责,原告方驾驶机动车在路边临时停靠负事故次责,其过错行为所起作用较小,酌情认可10000元,该院予以采纳;4.医疗费12086.12元,被告认为应当剔除重复主张的伙食费392.9元和非属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免赔2682.32元,核定属基本医疗保险标准9010.9元,为双方认可,该院予以确认;5.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30元/天×17天),为被告认可,该院予以确认;6.营养费300元,被告辩称所受损害未构成伤残而不予认可,该院予以采纳;7.误工费13090元,被告主张应当适用154元/天×77天计11858元,该院予以采纳;8.护理费2890元,被告主张应当适用154元/天×17天计2618元,该院予以采纳;9.交通费500元,被告辩称花费过高,结合住院天数认可200元,该院予以采纳。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部分,该院予以支持,其余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偿付原告池XX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9520.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1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偿付原告池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887608.5元的30%即266282.55元,共计385803.45元。二、驳回原告池XX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池XX负担3348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105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该院缴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即死者金某的死亡赔偿金标准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适用。死者金某原系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村民,农业家庭户口,但从被上诉人在原审时提供的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村民委员会、玉环市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玉环市国土资源局大麦屿所联合出具的一份证明及金某个人向玉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缴费清单看,能证实金某的土地被征用,且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转养老的保障统筹。二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本村村民金某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自2003年从事小网海鲜贩卖生意至2017年8月27日”的证明,以证明金某主要收入来源于贩卖海鲜的生意。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据没有经办人签名,在形式上不具有合法性,且村委员也没有资质证明村民在从事什么工作,该证据没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虽然该组证据形式上略有欠缺,但确系玉环市大麦屿街道连屿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且证据的内容是该村委会对该村村民金某日常生活的描述,也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金某收入来源于非农。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金某系失土农民且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转养老的保障统筹,其收入也来源于非农,认定本案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适用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陈文杰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里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