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李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豫0506民初345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2016-07-11

原告李XX,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委托代理人史伟国,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7807887-2。
负责人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耀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史伟国、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耀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2013年12月28日4时42分许,原告雇佣司机李爱军驾驶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安李线K6+189殷都区电厂道口由南向北行驶时,因该道口无监护员及无限高标志,致使原告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被列车碰撞,事故发生后经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现场进行施救。原告为事故车辆行驶证(主挂车)登记所有人,于2012年5月3日挂靠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并投保被告处机动车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主挂车)不计免赔,其车辆财产损失已由(2015)安中民一终字2311号民事判决维持(2014)龙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且已履行完毕。因本次事故损失巨大,现场施救经郑州铁路局安李支线公司委托施救费50000元,并原告已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费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事故认定书认定火车方负主要责任,因此被告应当负次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30%责任,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挂靠的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2份,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分别为豫E×××××号车为263790元,豫E×××××挂号车为8991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商业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等”第二十条约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赔偿。”
2013年12月28日4时42分许,原告方的司机李爱军驾驶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安李线K6+189电厂道口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电86409次货物列车相撞,造成豫E×××××/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的铁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车由安阳县白璧裴国的汽车修理厂进行施救。2014年1月10日,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制作编号:05B20138118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责道口监护的安阳市电厂路办事处道口监护员严重失职,在列车接近道口时,没有按规定关闭道口护栏,致使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被列车碰撞,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汽车装载货物严重超载,驾驶员在安装有无人看护道口标示的通过时,没有瞭望铁路线路来车情况,存在严重过失,应负事故的重要责任。
2014年5月22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30日经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费64350元。2015年10月30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原判。该案在审理期间,2015年3月2日安阳县裴国的汽车修理厂出具施救费50000元税务发票一张,2015年3月3日郑州铁路局安李支线公司证明原告李XX支付了豫E×××××/挂豫E×××××车,吊装和劳务费用,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费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XX提供的证据:1.铁路事故认定书(编号:05B20138118);2.殷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的回复》;3、(2014)龙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5、机动车保险单、单抄件;6、车辆挂靠合同书;7.机动车行驶证;8、道路运输证;9、郑州铁路局安李支线公司出具的证明;10、施救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经郑州铁路局安李支线公司委托现场施救,原告支付了施救费用50000元。原告车辆经挂靠公司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投保,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方司机李爱军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与货物列车相撞,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的铁路交通事故,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约定,被告应在约定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义务。被告辩称保险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30%责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因本案施救费用发生时间为2015年3月2日,并未超诉讼时效,故对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施救费50000元,鉴于原告提供的郑州铁路局安李支线公司出具的证明、施救费发票,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X施救费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洪波
审 判 员  崔 瑛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云云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