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2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莱州商初字第726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莱州市人民法院 2015-11-09

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辉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由忠全,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负责人杨成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磊,男,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浩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由忠全、某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解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11日,原告为鲁FXXX80号长城牌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6月27日至2015年6月26日。2015年4月1日17时,王斌驾驶鲁FXXX80号车辆在莱州市夏土路黑羊山路口与张振强驾驶的停在路外的鲁BXXX66号农用车相碰撞,致两车损坏。此事故经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鲁FXXX80号车辆经原告委托山东泰安华信价格事务所鉴定,车损修复价值为40288元。原告因事故花费评估费1200元、维修费40288元及施救费690元,共计42178元。原告要求被告理赔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42178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事实,险别有车损险、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我公司将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系鲁FXXX80号货车的登记车主。2014年6月11日,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6012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
2015年4月1日17时00分许,王斌驾驶鲁FXXX8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莱州市夏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黑羊山路口时,由于处理路面情况,车辆撞到停在路外的张振强驾驶的鲁BXXX66号低速农用车上,致两车受损。经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振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山东泰安华信价格事务所鉴定,鲁FXXX80号车辆损失修复价值为40288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此外,原告还因事故花费施救费690元,以上损失共计42178元。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车辆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维修费、鉴定费、施救费单据等证据。经质证,被告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主张车损的鉴定结论过高,不同意按该鉴定意见赔付;鉴定费不属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付。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保险单抄件一份及保险条款一份,用以证实原告车辆初次登记于2011年6月,新车购置价为60120元,按保险条款中月折旧率9‰计算,发生事故时车辆价值应为35000元左右。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鉴定结论公正合理,车辆实际损失经鉴定就是40288元,被告的反驳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对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亦未交纳鉴定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据山东泰安华信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车损鉴定结论主张车辆损失40288元,被告虽有异议,但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交纳鉴定费,该鉴定结论未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损失赔偿限额,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施救费、鉴定费系原告为处理事故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应予赔付。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保险金共计42178元(车辆损失40288元+施救费690元+鉴定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某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保险金4217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浩杰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10. 10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