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车险
  4. 正文

罗XX与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甲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2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7)赣0730民初2449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宁都县人民法院 2017-11-27

原告:罗XX,男,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宁都县梅江西路A栋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751125XXXX。
负责人:晏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0月20日,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甲保险公司,地址:宁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767015XXXX。
负责人:彭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该公司员工),男,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罗XX与被告宁都县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都长运公司),被告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桂平独任审判,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被告宁都长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甲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金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宁都长运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431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2981.44元、护理费2291.36元、交通费500元、垫付曾金莲和曾福生的费用1829.9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037.52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下午,陈光宇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宁都××同乡××路段时,碰撞到相对方向由原告罗XX驾驶的赣B×××××号中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罗XX以及乘客曾金莲、曾福生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光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罗XX被送往宁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4314.82元。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两周后,伤口拆线。另外,原告罗XX垫付了车上乘客曾金莲、曾福生门诊费用1169.9元,误工费、交通费660元。经查,罗XX驾驶的赣B×××××号车由被告宁都长运公司所有,罗XX是该公司员工,本案事故发生时,罗XX驾驶赣B×××××号车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且该车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因双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据此,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此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宁都大地保险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赣B×××××号车行驶证及保险单,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车辆所有人为宁都长运公司,并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本案发生事实和经过,原告不负事故责任;4.宁都县中医院出院记录、伤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及门诊发票、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因本案事故受伤的治疗过程和伤情,共住院治疗2天,医疗费为4313.82元;5.乘客曾金莲、曾福生的宁都县人民医院门诊发票4张,收条2张以交警队事故中心书面证明1份,证明原告垫付曾金莲和曾福生的门诊医疗费、误工费和交通费用1829.9元;6.提供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条款第九条、附加条款第四条),证明被保险车辆在无责情况下被告甲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后另行向第三人追偿。
被告宁都长运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已投保,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原告。
被告甲保险公司辩称,1.赣B×××××号中型普通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由于该车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质证后予以确认;3.我公司不是本次事故直接侵权人,也不是过错方,仅因承运人保险合同纠纷参与此案,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甲保险公司对此未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2月8日下午,陈光宇驾驶皖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宁都××同乡××路段时,碰撞到相对方向由罗XX驾驶的赣B×××××号中型普通客车,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光宇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罗XX被送往宁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天,花去医疗费4314.82元。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两周后,伤口拆线。另乘客曾金莲、曾福生至宁都县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各用去诊疗费用584.95元,共计为1169.9元。2017年2月8日,经交警大队调解处理,由原告罗XX为宁都长运公司赔付乘客曾金莲、曾福生误工费、交通费用各为330元,两人合计660元整。
原告罗XX驾驶的赣B×××××号车由被告宁都长运公司所有,罗XX为该公司员工。该车在2016年7月27日向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累计责任限额为8500000元(捌佰伍拾万元),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单特别约定“2、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人身损害赔偿不设置免赔额。”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3-2014年江西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作协议》附件1:特别约定、附加条款及保险条款中的特别约定第五条:“在本条款中,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车主、跟车售票员、跟车服务员、跟车导游员的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保费同旅客一致。”第九条约定“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承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先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赔偿。需要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本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附加条款第4条法律费用条款“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和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罗XX为被告宁都长运公司的员工,其驾驶客车进行营运,在运输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自身伤害,被告宁都长运公司应当赔偿。而原告所驾车辆赣B×××××号客运车辆已经在被告甲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按照保险约定原告为车辆驾驶员,其保险责任、责任限额、保费同旅客一致。因此被告甲保险公司对被告宁都长运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对原告所垫付的费用也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根据被告之间的保险条款附件1特别约定中的第九条,“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不论承运人是否承担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先按本保险合同规定履行保险赔偿。需要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本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约定,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宁都长运公司虽然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作为索赔权利人,依法有权就其损失依据保险法及该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的特别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被告甲保险公司也应当先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并在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具体的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因此,被告甲保险公司以被告宁都长运公司无事故责任为由,从而拒绝赔付原告损失的辩解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甲保险公司拒绝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赔付,从而引发诉讼,责任在于被告甲保险公司;同时根据保险合同附加条款第4条的约定,本案诉讼费应由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垫付的曾金莲、曾福生两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经宁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予以调解处理的,对此宁都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己经出具了书面证明进行了确认。作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专门机构,其所作出的调解处理意见应予采信,被告宁都长运公司并按此调解意见进行了实际给付,因此,被告甲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对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依本地实际分别确定为每天40元。交通费用根据其住院时间,以100元为恰当。据此,原告罗XX的损失有:1.医疗费4314.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40元/天×2天=80元;3.误工费186.34元/天×16天=2981.44元;4.护理费143.21元/天×2天=286.42元;5.交通费100元;6.垫付乘客曾金莲、曾福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829.9元,以上共计为9592.58元。由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甲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罗XX损失9592.58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宁都胜利支行;帐号:15×××92;收款单位为:宁都县人民法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因采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为51元,由甲保险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佳美

阅读排行榜

  1. 1

    梁X与古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 2

    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汪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XX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乘客非被保险人开车门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6. 6

    王X与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钟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 9

    姜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