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2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14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赵春菊,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
法定代表人侯政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美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某保险公司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春,被上诉人中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美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7日1时30分许,齐永威驾驶豫MXXX20(豫MXXX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方向行驶至K246处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同方向由张联伟驾驶的刚停在应急车道上的豫HXXX02(豫HXXXP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永威及该车乘坐人王桃胜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豫HXXX02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豫H009P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人为中远公司,该车辆在人保财险焦作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不计免赔率,其中主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71150元,挂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08130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事故发生后,中远公司为该事故车辆支出施救费1860元、修理费13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HXXX02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271150元,豫H009P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08130元,人保财险焦作公司应该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中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远公司要求人保财险焦作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000元、施救费186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13000元、施救费1860元。案件受理费172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中远公司车辆损失赔偿款11000元、施救费186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远公司承担。理由为:豫MXXX20/豫MXXX9挂车车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赔偿中远公司2000元财产损失。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上诉人不负责赔偿。中远公司车辆于豫MXXX20/豫MXXX9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豫MXXX20/豫MXXX9挂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车所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
中远公司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中远公司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中远公司车辆损失13000元是否正确。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某保险公司的观点和理由同其上诉观点和理由一致。
中远公司认为:其在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中选择了合同之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比例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有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必需履行合同义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发生损坏,根据维修发票可以认定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3000元,该损失额并未超过中远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损失保险金额,原审据此判令某保险公司向中远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3000元并无不当。故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新新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