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高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通民终字第1847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06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梁建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红权,男,蒙古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男,蒙古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5)辽铁通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定,2014年11月24日,原告高X为自己所有的蒙GS××××号神行者牌FRXXXANDER22.0××××型越野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金额为468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24日24时止,保单号PDXXX0141523000002××××。
另查明,2015年8月30日5时30分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境内某某村中水泥路上超越前方货车时,与对方驶来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未作事故责任认定,仍在进一步调查。
又查明,事故发生后,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科左中旗某某中心作出某某鉴字[2015]×××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保险车辆的修复价格为7014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500元。被保险车辆经通辽市某某汽配有限公司维修,原告支出维修费70140元。
还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所有的被保险车辆的维修项目及价格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通辽市某某评估事物所进行鉴定,该所以双方对维修项目不一致为由予以退件。
本院又委托江苏某某鉴定中心对被保险车辆进行鉴定,但申请人本案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鉴定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其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未缴纳鉴定费,视为其放弃权利。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应提供被更换的配件,每缺少一样视为其未予更换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其又提出原告的修理清单与发票中有部分修理项目与本次事故无关的意见,应当举证证明,被告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还提出无法找到第三方,按70%的比例进行赔付的辩解意见,属《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需对免责条款已履行足够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但被告仍未能举证,故该条款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定费系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予以保护;诉讼费的承担系基予法律的规定,而非合同的约定,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高X保险理赔款71640元(维修费70140元、评估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4年11月24日,被上诉人高X为自己所有的蒙GS××××号神行者牌越野车在上诉人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468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11月25日0时起至2015年11月24日24时止。2015年8月30日5时30分许,被上诉人高X驾驶被保险车辆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境内某某村中水泥路上超越前方货车时,与对方驶来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作出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该认定书未作事故责任认定。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出示了科左中旗价格认定中心作出的某某鉴字(2015)×××号鉴定结论书,鉴定被保险车辆的修复价格为70140元,被上诉人支出鉴定费1500元。上诉人当庭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要求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当庭表示准许上诉人对该受损车辆修复价格重新进行鉴定,要求被上诉人保持车辆的现有状态,不能进行修复及改变,否则将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随后一审法院休庭中止审理,待重新鉴定后继续开庭审理。但是就在中止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却将受损车辆私自进行了维修。由此导致上诉人无法对该受损车辆修复价格依法重新进行鉴定。更令上诉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自食其言,审理此案前后互相矛盾。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要求被上诉人保持车辆现有状态,不能进行修复及改变。但在一审判决中却支持了被上诉人依据其提供的鉴定报告的诉求,错误的判决: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保险理赔款71640元(维修费70140元,评估费1500元)。上诉人认为,申请重新鉴定是上诉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一审法院明显违法偏袒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作出了错误的判决。因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的错误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高X辩称,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的车辆在保险责任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上诉人,上诉人称其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定损,并将定损数据送达了被上诉人,但未提供证据予证明,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责任。在此种双方对损失数额无法协商确定的情况下,为及时修复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避免损失扩大,应当允许投保人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数额进行修理或者按照实际损失来进行修理。保险公司如对该鉴定数额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据此启动了重新鉴定程序,但上诉人未缴纳鉴定费,应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1.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永胜
审判员陈婷婷
代理审判员陈美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徐健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