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郑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6)内04民终30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1-2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负责人刘桂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XX,女,汉族,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7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志强,被上诉人郑XX的委托代理人孙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原告为其购买的蒙DXXX76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约定不计免赔,新车购置价449300元,保险限额为449300元,原告按449300元交纳保费7001.03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0日零时至2015年5月19日24时。2015年7月29日20时09分,原告驾驶的蒙DXXX76号梅赛德斯-奔腾汽车行驶到赤峰市松山区琳熙宾馆门口,因下雨路面积水,致使蒙DXXX76号车的发动机被水淹熄火。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20时19分向被告报险,后该车被送至庞大奔驰4S店修理。原告的车辆被水淹造成发动机曲轴、气门损坏、缸体划痕,为维修发动机,原告支付发动机修车款160000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支付的维修发动机费用进行理赔,被告拒绝赔偿。2015年10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发动机价款177366.79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蒙DXXX76号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属实,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本次事故发生于2015年7月29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辩称原告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依照保险条款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告免责的主张,因被告在原告投保车辆损失保险时,按整车价值计算保险费,并未将发动机价值排除在保险费之外,且该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被告免除赔偿责任,该条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要求被告在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维修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的发动机维修费的数额为160000元,被告应在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发动机维修费16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郑XX维修费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车辆损失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其中附加险条款中有多种附加险种,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种,本案被上诉人在投保时在附加险种中,选择了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车身划痕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等附加险种,发动机进水属于特殊风险,保险人设立了发动机损失特别险供投保人选择,本案中的发动机损坏部分就属于该发动机损失特别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但被上诉人没有选择附加险条款中的发动机损失特别险,故上诉人对发动机的损失不予赔偿。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XX答辩服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直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上诉人提供的保险条款中虽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上诉人责任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就该免责条款不仅要作出明确提示而且要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向被上诉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发动机在何种情况进水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上诉人应该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因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该条款对被上诉人不发生效力。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邮件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被上诉人郑XX各承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国坤
审判员其其格
审判员张伟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月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