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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1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浙0681民初1425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 民事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郭X,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负责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郭X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合理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束后,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理赔款3238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车辆浙DXXXXX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保险。2019年6月21日,俞燕驾驶浙DXXXXX号小型轿车,14时00分许,途经诸暨市交叉路口地方,因暴雨道路积水,造成车辆进水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目前原告被损坏车辆己经评估,因发动机损坏,共计损失31140元,事后原告至被告处理赔,被告拒绝承受赔偿职责。审理中,原告认为暴雨是导致车辆出险最直接和主要的原因,根据认定保险责任的近因原则,暴雨造成车损属于原告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答辩称:1、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原告造成的车辆损失主要是因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原告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但没有投保发动机涉水险,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2、修理费的合理性已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应以二次鉴定的结论为准。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9年6月21日,俞燕驾驶原告郭X所有的浙DXXXXX号小型轿车在行驶至诸暨市交叉路口地方时,遇水熄火,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委托诸暨宇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车损计31140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240元。审理中,本院委托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损重新鉴定,确定浙DXXXXX号车辆损失计29336元,评估费3000元。
另查明,前述事故发生当日在事发地12小时降雨达到47.4毫米,已构成暴雨。
上述事实,除了当事人的陈述外,尚有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气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评估费票据、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等予以佐证。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条款不能证明该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失免赔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X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人民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郭X与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郭X有权请求人民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关于讼争保险事故是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引发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还是属于保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情形的问题。本院认为,据浙江省气象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当天,在事发当地出现雷阵雨天气,12小时合计雨量为47.40毫米,应认定事故当天降雨量达到了保险条款约定的暴雨情形。结合本案案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系暴雨天气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了发动机损坏。换言之,发动机的损坏结果是由连续发生的两项原因所导致,且前一原因直接导致了后一原因的产生。在两项原因中,在前的暴雨原因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是损害发生的根本性和决定性原因,因此应当根据该项原因认定讼争事故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据此,本次事故当属保险条款约定的人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而非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绍兴市海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足以佐证车辆损失,故发动机损失也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另,原告在起诉前所花费的评估费属于为确定财产损失而花费的合理费用,也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支付给原告郭X赔偿款30576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郭X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元,评估费3000元,合计3305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担(其中鉴定费已由被告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胡李婷
书记员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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