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某保险公司与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苏07民终437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2-13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负责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刘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准许上诉人重新鉴定后依法改判;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单方委托公估公司评估车损86872元,该定损价格系按照4S店的维修价格所确定的,但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修理费发票显示涉案车辆的实际维修地点系社会修理厂,并非4S店,由此能够确认被上诉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远低于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车辆损失是指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基于《保险法》的损害填补原则,被上诉人不应当从交通事故中受益。另外,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本案一审时,上诉人已经申请对被上诉人的涉案车辆进行重新评估,但一审法院未予准许,直接以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公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坚持要求对涉案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按照社会修理厂的价格进行重新鉴定并要求对更换下的旧件进行复勘、逐一核对,对其中没有旧件予以佐证的项目,均不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的损坏项目;二、被上诉人主张的公估费系其单方委托所产生的扩大性间接损失,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刘XX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向本人赔付维修费86872元、评估费4474元、施救费3760元,合计95100元;2.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连云港源立福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刘XX。
2019年1月16日,刘XX就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金额246510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2月7日0时起至2020年2月6日24时止。
2019年6月5日10时20分许,樊继团驾驶苏G×××××(苏G×××××)号车辆在G05京昆高速公路与李长山驾驶的鲁P×××××(鲁P×××××)号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二大队认定,樊继团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长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及时报告某保险公司。
另查明,关于施救费数额问题。苏G×××××(苏G×××××)号车辆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施救费用合计3760元,刘XX方自认实际支付3700元。关于车辆维修费数额问题。经刘XX委托,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认定扣除残值后,车辆维修费用总计86872元,刘XX为此支出评估费4474元。该车现已修理完毕。
以上事实,由刘XX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评估报告、施救费发票、评估费发票、维修费发票、挂靠协议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依据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修理费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刘XX为证明其车损数额,提供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及维修费发票,证明该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费评估金额为86872元。某保险公司认为该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形成,不予认可,申请重新评估。由于某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评估金额存在过高的情形,故该院对其重新评估申请不予准许,对刘XX举证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所以,该院认定,苏G×××××半挂牵引车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修理费数额为86872元。
关于施救费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刘XX在庭审中认可施救费3760元包含对牵引车和挂车进行施救产生的费用,某保险公司要求对挂车部分应予扣除。该院认为,由于某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扣除的挂车施救费数额,牵引车和挂车的施救费难以区分,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该院酌定支持牵引车施救费数额3000元。
关于评估费问题。评估费属刘XX为查明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在车辆损失保险范围内,刘X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维修费86872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4474元,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某保险公司需向刘XX赔偿92346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合计92346元人民币。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9元,由刘XX承担39元,由某保险公司承担1050元(刘XX已预交,由某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刘XX)。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供车辆查勘照片8张及询价单一份,证明按照评估报告上的项目,一类修理厂华宝公司的维修价格是61000元,与鉴定报告的价格85000元相差较大,故刘XX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对该组证据认证意见为:对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询价单,系某保险公司单方询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车辆损失的依据。
本院根据某保险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出具《公估报告》,载明苏G×××××车辆损失金额为69780元(已扣残值900元)。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公估报告进行质证,本院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一、刘XX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的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刘XX支付的公估费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刘XX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因连云港安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在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并未通知某保险公司,评估程序存在法定瑕疵,故刘XX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的依据。本院根据某保险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金典公估公司对涉案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报告相对客观,应当以金典公估公司的《公估报告》作为认定涉案车辆损失的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评估费属于为查明事故车辆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刘XX单方委托评估的结果与本院委托评估的结果存在一定差异,故对于刘XX单方评估的费用4474元,按照本院最终认定车辆损失的比例由某保险公司承担3594元,由刘XX承担880元。
综上,根据本院重新委托的《公估报告》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某保险公司应向刘XX赔偿的金额为维修费69780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3594元,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合计74374元。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结果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722民初7527号民事判决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合计人民币74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852元,由刘XX负担2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评估费4600元,合计6778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5301元,由刘XX负担14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任 慧
审判员 曹守军
审判员 周文元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燕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