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产险
  4. 正文

姜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17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9)晋08民终1252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3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女,汉族,现住平陆县。
委托代理人:袁XX,山西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负责人:景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XX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姜XX晋MXXXXX车辆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8130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不予支持明显错误。2018年1月23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为自己所有的晋MXXXXX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限额99905.8元)、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止。2018年4月3日21时许,刘晓栋无证驾驶晋M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街交叉口时,与上诉人姜XX沿红旗街由西向东驾驶的晋M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上诉人车辆受损。本案一审中,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2018年12月18日,山西卓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价格鉴定目的为委托方确定车辆修复费用提供参考依据;价格鉴定标的为晋MXXXXX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前后车辆的差异部分;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18年12月13日;价格鉴定方法为修复成本法;价格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2018年12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76304元等,上诉人支付鉴定费5000元。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本案保险责任。综上,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及鉴定费8130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明确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真相,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某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因为,一审中上诉人所主张的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报告其鉴定的标的是事故车辆前后的差异部分,并没有对事故车辆的损失,也就是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而整个鉴定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出其修复后所支付的修复费用,基于此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姜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晋MXXXXX车辆损失、施救费共计822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为自己所有的晋MX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等险种。2018年4月3日21时许,刘晓东无证驾驶晋MXXXXX号小型轿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街交叉口时,与原告驾驶沿红旗街由西向东行驶的晋MXXXXX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晋MXXXXX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99905.8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1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山西卓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所有的晋MXXXX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后车辆的差异部分为76304元,价格鉴定结论依据鉴定标的于鉴定基准日2018年12月13日的市场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主张损失,应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原告主张所有的晋MXXXXX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前后车辆的差异部分为76304元,无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原告因事故支出拖车费用900元有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起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XX施救费900元;二、驳回原告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姜XX在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为晋MXXXX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并依约支付了保费,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接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山西卓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就晋MXXXXX车辆损失作出的山西卓群评字[2018]第086号《鉴定意见书》能否采信。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在一、二审时均认为鉴定结论76304元系晋MXXXXX车辆的重置价格,其按该金额赔偿后,车辆应归其所有。上诉人姜XX认为鉴定结论76304元系晋MXXXXX车辆的修复费用,而非重置价格。经查明,山西卓群评字[2O18]第086号《鉴定意见书》第1页鉴定意见书摘要显示,价格鉴定目的:为委托方确定车辆修复费用提供参考依据。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主张鉴定结论76304元系车辆的重置价格没有证据支持。因上述鉴定意见系上诉人姜XX申请,原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于山西卓群评字[2018]第086号《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信。关于鉴定费,系本案确定车损时必然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8)晋0802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姜XX机动车损失、鉴定费共计813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3元,共计2858元,由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高军武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      雅      琪

阅读排行榜

  1. 1

    王**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吴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薛X、郭X等与某保险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张X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原告XX与被告某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6. 6

    张X1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吴XX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物流有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其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原告息县通利黄麻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徐X与保定市浪味仙餐饮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10. 10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