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浙江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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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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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7158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二审 民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1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银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红英,某保险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为与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天快递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阳光财产保险支付给天天快递保险赔偿金127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财产保险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第5目约定的拒赔情形。上述约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说明,该条约定中的实习期应按上述法律法规定理解,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应理解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本案驾驶员向昌志初次领证时间是2010年5月17日,实习期到2011年5月16日止,事故发生在2017年7月20日,已经不在实习期,不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的拒赔情形。二、阳光财产保险认为本案符合上述条款约定系对保险条款的扩大解释。根据承保车险业务的规定,投保时应向投保人出具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并让投保人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及签名签章,由保险公司收回投保人声明。本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第5目约定的实习期是向昌志驾驶证从B2升级为A2后的12个月,明显系脱离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意思表示作扩张解释。三、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案对实习期的理解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理解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第5目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根据该规定,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是保险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和主动性,故上述免责条款应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时提示,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投保人声明落款处没有时间,无法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时进行了提示,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综上,请求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答辩称,初次申领是在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之后第一次申领驾照,叫初次领证,一审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商业险部分根据条款规定,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是保险公司是不予认可赔付的。事故发生是2017年7月20日。在本次事故当中,当事人向昌志增驾A2是在实习期内,其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违反了法律明确禁止的规定,是违法行为。阳光财产保险在天天快递投保的时候,就相关的特别约定条款以及免责声明,均已进行了告知的义务。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重要提示一栏的第三条,已经对相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免除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作出重要提示。在机动车综合示范条款当中的第一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六页,当中的第五条规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的挂车等相关的机动车,是责任免除的。另外在投保人声明当中,再次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进行了明确告知,并且由天天快递盖章确认,并且缴纳了这个保险费。此外,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是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所以,请求驳回上诉。
天天快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阳光财产保险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127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阳光财产保险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6年9月23日,天天快递为浙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向阳光财产保险投保了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676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500000元)等在内的车辆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27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26日24时止。天天快递向阳光财产保险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14591.20元。阳光财产保险向天天快递公司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保险单重要提示部分另记载: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与赔偿处理等。天天快递公司并在阳光财产保险出具的《投保人声明》栏盖章确认:保险人已通过上述书面形式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对应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书面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二)2017年7月20日3时50分,天天快递公司驾驶员向昌志驾驶浙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沪昆高速1370公里+105米东往西方向,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道路设施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安江大队认定:驾驶员过错行为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经某保险公司定损,确定车辆损失金额为120000元,保险公司并注明“只做定损依据,具体赔付方案由承保公司确定”。根据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载明:案涉事故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害,需向该机关交纳赔偿费1620元。天天快递公司已交纳该赔偿费并支付高速清障吊车费等合计6000元。后案涉车辆经修理,案外人杭州汇坤物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代天天快递公司支付修理费120000元。另查明,案涉车辆驾驶员向昌志持有的驾驶证记载:准驾车型A2,有效期限2016年5月17日至2026年5月17日。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7月26日。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参加考试等。(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等,无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四条约定: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等,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阳光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人已向天天快递签发附载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保险单,可确认天天快递、阳光财产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单明确载明阳光财产保险承保险种交强险、包括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现天天快递就其自身车辆的损失、第三者损失等向阳光财产保险主张赔偿。阳光财产保险辩称,天天快递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拒赔。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阳光财产保险能否援引上述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五条均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遵守“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的相关规定,本身即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其次,阳光财产保险出具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八条、第二十四条均约定“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阳光财产保险就责任免除部分对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天天快递持有的保险单亦明确保险合同包含保险条款、投保单等,并重要提示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等;天天快递作为投保人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商业保险免责事项告知书,保险人已对免除责任的条款作了书面明确说明等,应认定阳光财产保险已对责任免除部分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再次,天天快递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公安部相关禁止性规定。阳光财产保险以违反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项的,在相应保单及投保单中进行提示即可免责。最后,交警部门认定天天快递公司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以确认。阳光财产保险作为浙A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620元;二、驳回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1426元,由某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26元,由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天天快递提交的证据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证明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条款的第八条第(二)项第5目的解释说明,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实习期是指初次领证之后12个月是实习期,并不是驾驶证升级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阳光财产保险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实习期的概念是指驾驶人取得了不同驾驶资格对应的实习期,新的驾驶资格对应新的实习期。条款中并没有写初次领证的实习期。
阳光财产保险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认为,驾驶员的A2驾驶证系对应职能部门颁发,具有公示效力,根据该驾驶证载明内容,驾驶员可清楚得知就该增加的准驾车型所对应的实习期间且在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参加考试。同时,该增加的准驾车型驾驶证系驾驶本案车辆依法所需驾驶证。由此可知,驾驶员在驾驶本案车辆时应知晓就其对应的准驾车型尚在实习期。上述证据不能达到天天快递的证明目的。在此情形下,保险人的相应保险责任将在本院认为中予以一并阐述。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现争议焦点为:是否能适用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而免除阳光财产保险相应的商业保险赔偿责任。首先,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将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并作出提示后,可据此免责;其次,阳光财产保险提供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记载有“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相应保险单重要提示栏记载有“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天天快递对收到条款及商业保险免责事项告知书、保险人已对免除责任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手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在投保人声明签章处签章确认。据此,应认定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就包括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不负责赔偿在内的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天天快递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再次,驾驶不同车辆依法需要不同的对应驾照属于一般社会大众所周知的事实,天天快递作为专业从事快递行业的公司更应对此知晓。本案驾驶员是在驾驶依法需要A2驾驶证的车辆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处于增驾A2驾驶证的实习期内,该实习期由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予以明确记载,应当认为本案驾驶员对在增驾车型实习期内驾驶增驾车型的车辆是明知的。该实习期不应仅限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情形,也应包括增驾准驾车型对应的期间。本案驾驶员在明知处于对应车型实习期的情况下,主动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于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可以认定本案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有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并造成由其负全部责任的事故。综上,依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本案能适用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的免责条款,阳光财产保险在商业保险范围内可免除相应保险责任。天天快递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0元,由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魁
审判员 张 蕊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