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个案例,您来判一判:
一对夫妻结婚两年了,婚前男方就检查出了癌症,但未告知女方,后来双方登记结婚。领证三个月后,女方得知了男方患癌的事实。领证一年后,男方进行了癌症治疗,恢复很好。但因为男方隐瞒病情,双方产生嫌隙,夫妻感情出了问题,请问以下四种选项哪个对?
A、没办法,谁让碰到这样一个人
B、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C、时间已过了一年,不能再撤销婚姻
D、男方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能撤销婚姻
如果看完四个选项,您云里雾里一脸懵,那就说明:还没了解过《民法典》第1053条。
这一条,可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它对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作出了规定。
不管您之前有没有了解过1053条,我们还是一起看一下原文: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看到这里,相信你已经有了答案,这选C嘛,不难。
但,答案大概率是D。
什么?癌症都不是重大疾病?
癌症,当然是重大疾病,但不一定是这一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至少,在目前,支持的判例非常少。
虽然1053条规定了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但是,民法典并没有详细规定什么样的疾病可以被定义为重大疾病。
为什么不明确规定?
这事儿,确实不好明确。
今天医学上的不治之症,可能明天就出现了特效药,一针康复了。所以,如何认定重大疾病,就交给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情做出判定就好了。
法官也很为难啊,这重大疾病,不能我说是就是吧,咱判案总得有依据啊。
于是,各位法官就把目光锁定到了《母婴保健法》,这里面,有对重大疾病有一定明确(觉得枯燥的小伙伴,可以直接看我后面标红结论)。
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好了,依据找到了,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病这样的传染病以及精神分裂这样的精神类疾病,按规定都不能结婚,当然属于重大疾病了。
再说,这1053条,可是从原《婚姻法》第7条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一条演化而来,之所以从禁止结婚,变到现在的婚姻可撤销,就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鼓励婚姻嘛。
既然如此,要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那自然是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做严格限制,不能轻易认定重大疾病。
在具体的审判上,也确实是这样。
比如对于《母婴保健法》上规定的三类疾病,基本上会被认定重大疾病。
(2023)粤14民终2036号、(2023)皖12民终5884号、(2022)赣10民终964号、(2022)赣10民终1821号、(2022)云03民终7号、(2022)云03民终7号,都是关于一方精神分裂未如实告知,法院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撤销婚姻。
(2021)鲁0102民初3323号,一方患淋病未如实告知,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看到这里,我得再提醒您一下,请注意我前面的加黑字体,基本上。就算是这三类疾病,要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也不容易。
如(2021)鲁01民终7257号,认为精神分裂症未在发病期,不属于重大疾病。
另外,你凭啥说我婚前隐瞒了,你有啥证据吗?这个证据也不是这么容易就找到的。如(2021)豫1681民初4824号、(2021)湘0522民初2540号、(2021)鲁1322民初3115号,因为无法证明对方婚前隐瞒疾病,被法院驳回申请。
既然有明确规定的重大疾病都不这么好认定的话,其他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疾病,那就更难被认定了。
(2021)鄂08民终772号,一方患甲亢,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2021)豫0327民初2432号、(2022)鲁1311民初2746号,癫痫,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2021)鲁14民终3562号,系统性红斑狼疮,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这病都不严重啊,怎么能是重大疾病。好,我们看几个严重的。
(2022)辽09民终2002号,急性脑梗死,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2022)赣05民终849号,女性原发性不孕,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2021)豫15民终3938号,一方严重糖尿病,婚后只能躺床上无法自理,也不属于重大疾病
(2022)辽14民终2146号,右卵巢交界性肿瘤I期,切除卵巢及附件,不认为是重大疾病。
(2022)豫0212民初1908号,直肠腺癌、印戒细胞癌,原告无法证明是不可好转或者治愈的,不予撤销婚姻。
(2021)湘0524民初4465号,婚前患脑胶质瘤星形细胞瘤(WHOII级),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根治,婚后升级为间变星形细胞瘤(WHOIII级),法院以该病不属于婚前医学疾病检查范围,亦不属于我国原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当然, 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认为癌症都不属于重大疾病,我就找到了两个(仅有这两个)。
(2022)豫1624民初6167号,脑瘤,属于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2021)赣1027民初2023号,宫颈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撤销婚姻。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很清楚,那就是:就算是癌症,也不一定会被法院认为属于1053条中的重大疾病。
所以,怎么办?
生活中并不是所有将要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都经过了长时间的了解,对彼此知根知底。
难道真的把婚姻当成一场赌注?一次开盲盒?
对方分明隐瞒了重大疾病的事实,骗了我们,还要去散尽家财无微不至给TA治疗?
说难听点,作为一个正常人,没有马上问候对方祖宗十八代,而是心平气和地去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已经很好了。
关键是,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的概率很小啊。那不撤销就离婚呗,要离婚可就得另说了,一来各项财产分割纠缠不清,关键是离婚可不是这么容易的。
退一步讲,就算很容易就离婚了。你的婚姻状况一栏,也是离异。
所以,要结婚领证前,最好是核实清楚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
如果不好直接问,那可了解下对方重疾险保额,越高越稳妥。额度最好高到保险公司要体检的额度,保险公司都帮我们把关了,那就真的保险了。
而对方有高额重疾险,就算真的以后重疾了,也有足额的理赔款来轻松治病。
所以,实名建议:为了自己,为了别人,婚前,请投保一份高额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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