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保险公司安排了体检,投保人还用如实告知吗?这样的问题,不止有一个读者朋友咨询过我。
话说,2009年8月21日,宋某在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当地县人民医院做了体检,在体检医生询问其截肢的原因时,宋某回答是2004年发生意外,导致截肢。
体检通过后,8月31日,宋某成功投保了终身寿险和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010年10月,宋某因左上肢恶性纤维组织细胞癌术后臂部转移,在医院进行了治疗。
2011年3月,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现宋某在03年就身患癌症,并在05年因癌症进行了截肢手术。原来你宋某没有如实告知啊。于是,保险公司拒赔。
宋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体检医生作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其通过体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项,应当视为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这部分事项投保人原则上可以不用告知。
但是,如果投保人明知自己存在不符合保险条件的疾病而故意隐瞒或者作不如实陈述,应认定其违反了告知义务。本案中,宋某于2003年身患癌症,2005年进行截肢,但其接受询问时隐瞒事实,使体检医生作出错误的体检结果。所以,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就算安排了体检,投保人也得如实告知。
可能有小伙伴还是有不理解,你保险公司安排了体检,查不出来,是你的问题啊,并且在投保的时候你咋不去医院查下被保险人的诊疗记录呢,人家出险来报案了,你一下就查出来得过癌症,这不就是只想收保费不想理赔嘛!
这种想法,不能说完全没道理,基本上是道理不多,因为这对保险公司太过苛责。
在保险法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是先合同义务,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就是合同成立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不是只有投保人有,保险人也有,比如对于免责条款,不仅要提示,还要明确说明,否则不发生效力。非要比起来,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比投保人,高得多。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对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本来就应该如实告知,这是基本的诚信需要。
具体到本案中,体检人员询问截肢原因,宋某隐瞒了事实,才导致体检人员作出了错误体检结果,这个责任,在宋某。
如果体检人员因能力不足做出了错误体检结果,那责任在体检人员,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同理,对于保险公司合同订立前去医院调取被保险人的诊疗记录的要求也就好理解了。保险合同是最大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本来就应该如实告知,你投保人说的保险人就应该信啊。
并且,每签一份健康险,保险公司就去医院查一次诊疗记录,那得多花多少的人力成本、财务成本,这些钱,这不是浪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资源嘛。所以,只在理赔的时候,查一次,来震慑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显然更合理、更经济。
好吧,今天就掰扯到这里,最近忙着写保险法解读的书,公众号更新的会慢一点,大家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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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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