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15条,是这么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内容很简单,就是除了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一般不会约定),只有投保人可以主动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能主动解除合同。
说得更直白通俗一点,就是只赋予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为什么保险法会如此规定?
道理很简单,主要为了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任意解除合同,一来导致投保人通过保险来转移风险、养老子教、财富传承等意图无法实现,违背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初衷;二来保险公司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因,解除保险合同,进而损害投保人一方利益,比如随着利率不断走低,保险公司利差损不断加大,可能会解除之前预定利率高的合同。
所以,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一定会受到严格限制,至少,不能是任意解除权。
对于投保人来说,虽然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合同解除(退保)后,投保人只是获得了保单的现金价值,并非所交保费。
作为理性人,自然不会随便解除合同。
通过这一条,合理制约了保险人和投保人,保证了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常履行。
那到底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在之前的保险法注释解读系列文章中,通过对法条的逐一解读,我们已经明确了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但由于法条比较分散,不利于大家系统了解和掌握。今天,咱就做个汇总,分享给大家。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财产险中,因保险标的转让,或投保人一方未履行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实务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形,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引发保险纠纷最多的原因之一,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的解除权,有时间限制——30日。
保险公司在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不能再解除合同。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保单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通常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这一理由,并不成立。
因为保单被强制执行的逻辑是,公权力机关代投保人解除合同,是投保人一方解除合同,并非保险公司主动解除合同,而强制执行,是执行的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从侧面进行了佐证。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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