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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2024年09月24日
  • 10:22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纵观这些年抨击保险业的主要论点,“理赔难”应该是出现频率最多的。

如果看数据,2023年,各家保险公司获赔率均超过98%,绝大数公司获赔率超过99%。

保险公司,存在的根基,或者说存在的意义,就是出险的时候及时理赔。要不,买保险干啥,找不痛快吗...

所以,各家公司,在理赔上,那是相当卷。卷时效、卷体验、卷便捷,都把理赔作为争夺客户的重要一环。

这种卷,喜闻乐见。

目前来看,小额理赔,基本秒到账。这个,我有发言权。5年前,娃因为肺炎住院,出院理赔时,在线上传了相关证明材料,一个小时内,理赔款到账。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说,你又在吹保险,要都这么简单,为啥大家还觉得“理赔难”?还有人甚至说,为啥我当时理赔费了老鼻子事?

要说“理赔难”,咱还有发言权。349天前(就是这么精准),我被一个机动车撞伤了。对方是一“滴滴”司机,保险报案后,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跟我们一起去了交警大队处理,因为伤的不严重,没必要耽误人家司机赚钱,就留了对方查勘员电话及微信,自行前往医院检查。

检查完发现肋骨骨折,跟查勘员微信联系,他说你先正常治疗,等治疗结束再一起理赔。

三个月后,治疗结束,再次联系查勘员,问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理赔。一开始,还微信回一下,后来干脆微信不回、电话不接,跟我玩起了“失踪”,前前后后拖拉了快两个月。

好家伙,咱是干啥的,这还找上门来了。。

既然你拖拉,那就找个管得了你的管一下。

于是乎,咱一个电话,就投诉到了监管。当天,对方保险公司就给我打了电话,并马上加了我的微信,罗列了需要提交的材料。我把材料发给对方,一周之内,理赔款到账。

你说这理赔难不难,确实有点难。我要不打监管电话,还拖着呢。

如果是一个不懂保险,更不懂保险法的普通人,碰到这种情况,你猜会怎么着?那一定是去到处咨询别人怎么办,顺便到处宣泄“保险理赔难”。

说实话,保险公司绝不希望被人吐槽“理赔难”,但现实中,可能会存在销售误导、理赔人员拖拉等各种人为因素,导致实际理赔过程,体验感不佳,甚至很差。

那这种情况怎么办?

《保险法》第23条,对理赔时效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要在30天内做出核定。关于这30天,还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咱在之前的保险法注释解读系列文章中,做了详细解读,大家可以点击阅读:核定理赔时限30天,是保险公司的紧箍咒,拖延理赔是不可能的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30天的核定时效,但保险公司如果就是怠于理赔、定损,并因为怠于理赔、定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应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这个案例,给出了答案。入库编号:2023-08-2-333-001

某选煤工程技术公司在A保险公司为其运输的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由该选煤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选煤公司多次督促A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但A公司拖延定损,直至58天后才定损。

因定损拖延,带来车辆维修时间延后,导致该选煤公司车辆停运32天,经司法鉴定,该车辆停运每日损失为790元。

选煤公司要求A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A保险公司拒绝,认为保险合同中压根就没有赔偿停运损失的约定,你说赔就赔啊。于是,闹上法庭。

判决文书中,法院说理非常经典,咱先原文引用,再简要解读,大家尽量读原文,实在不爱读,就读我红色字体的简化版

法院认为:

1、最大诚信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核心原则,其“最大”不是指其效力位阶最高,而是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的义务方面,其要求比其他民商法的更为严格。最大诚信原则通过一系列规则发挥规范作用,保险公司的及时理赔义务就是其中之一。及时理赔义务通过及时核定(含定损)、及时赔付等规范加以约束。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既源自保险合同约定(约定义务),亦源自法定义务。鉴于财产损失险规范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格式条款,“淡化”其及时理赔义务,从而侵犯被保险人利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最长的法定核定期间(30日,扣除保险给付请求权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的最长期间、违反该义务的法定责任(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义务,保护被保险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先予支付”义务。

简化版:保险公司及时理赔,是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之一。并且,保险法第23条作出了最长30天核定日期的规定,你保险公司就应该及时理赔,拖延理赔,有错在先。

2、根据保险业惯例,财产损失险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引发的间接损失,例如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因正常维修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本案法院裁判支持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间接损失的诉求,是基于保险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核定义务期间、核定结果通知义务、支付保险金义务期间的规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明,所以在保险公司核定前,被保险人不敢轻易将车辆送去维修。虽然从理论上,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即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与损失程度等),但实践操作难度很大,而且由此产生的成本是否获得保险公司足额赔付,被保险人也不能确定。此外,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支付保险金,导致保险标的被修理公司留置,留置期间产生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简化版:虽然根据行业惯例,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之内,但是因为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实际上导致了被保险人停运损失,应该赔偿。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选煤公司的诉请,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

你看,如果保险公司拖延定损和理赔,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负担,既然如此,保险公司还会拖延吗?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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