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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投保人未告知结节,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2025年01月14日
  • 16:06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投保的时候,未告知结节,如果确诊癌症了会不会赔?

这个问题,我被咨询过好几次。

看到这里,可能就有人就会说,你这标题不是写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该赔喽。

您先别急着得出这个结论,咱先看个真实案例。

2023)闽民申3511

张某,是某县公安局民警。公安局在A保险公司为张某等人投保了《附加团意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第2.2.2条约定:“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状或异常疾病,或已经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度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5条约定: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接受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手术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2022年,张某经医院确诊为肺癌,向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A保险公司查明,2019-2021年期间,张某的体检报告已查出肺结节,A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获得被保险资格前已经出现疾病的前兆和症状,不属于保险责任,拒绝赔偿。

三次体检结果如下:

20198月,张某在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报告显示存在肺结节。

20209月,张某体检报告显示结节变大,医院建议结合活检明确诊断。

202111月,张某体检报告显示警惕恶性结节,建议结合活检检查明确诊断。

于是,张某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张某的诉请,判决A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A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况以及A公司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赔

虽然A公司认为根据案涉保险合同第2.2.2条约定,只要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险资格前存在所涉疾病的前兆、或出现症状、或身体状况异常,A公司就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根据张某在2019-2021年的体检情况看,张某早已在2019年就出现了患病的前兆,并出现相应的病症,不存在原审法院所述的对案涉保险条款“无法准确理解”、“约定不清晰”的情形。

但实际上,从原审的情况看,A公司和张某在于投保之前是否已经确诊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发生理解上的重大差异

该条款并未区分具体疾病类型也未指明异常的具体形式,极为笼统的陈述方式使普通投保人无法准确理解,存在争议和分歧

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保险合同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所以,判决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已经明白了高院的判决理由,就是援引“不利解释”条款,来做出判决。

这个判决结果,完全没有问题,其判案逻辑与内核,也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相互印证。

6条是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客户限制规定,具体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异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保险单询问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个法条,其实就是明确了一个事情,不管合同订立前的询问,或者是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内容不明确具体,保险公司就无法免责

其实理解起来也很简单,就拿上文案例来说,什么叫前兆?或者身体状况异常?如果这种概括性的内容也能让保险公司免责的话,那要获取保险理赔,难度将会非常高。

所以,对于文章开头的问题,未告知结节,患癌后是否可以获得理赔?

问题的关键,不在未告知,而是有没有明确询问,如果询问的内容非常明确具体,比如询问内容为:否有结节、息肉、囊肿等。

如果是这种明确的询问,投保人隐瞒了结节的事实,未如实告知的话,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比如(2020)粤01民终23883号 、(2022)粤18民终3429号、(2019)沪民申832号 等

而现实中,很多询问内容并没有把结节作为明确询问的内容之一,询问的问题是“体检结果是否异常”。

那有结节是不是体检结果异常?

这个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具体认定了,如果认为投保人并无主观上未如实告知的故意,则会援引司法解释二第6条,判决保险公司仍需理赔,比如2023)粤01民终14945

如果法院认为,投保人具有未如实告知的主观故意,那保险公司无需理赔,比如2021)闽06民终977

当然,看到这里,相信一定有“专家”来质疑我,说赔不赔,关键看未如实告知的结节,和最终罹患的癌症,是不是有因果关系,比如隐瞒了甲状腺结节,最终患了肺癌,那就要赔。

有这样的认识,不奇怪,甚至有的法官,也是这样认为,比如(2021)豫09民终879

这种认识,个人认为完全违背保险法最大诚信的基本原则。

对于投保人来说,最大诚信的履行就是要对保险人询问的内容如实告知,人家问你有没有结节,明明有结节,却隐瞒说没有。这妥妥的不诚信,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嘛,并不是说你隐瞒了甲状腺结节,患了肺癌,就如实告知了啊。

当然,这么浅显的道理,绝大多数法官,都是明白的。比如2022)鲁02民终12272,投保人就是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罹患肺癌,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所以,归根到底,解答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保险人询问的内容是否具体,如果询问很明确了,那就如实告知,否则一旦出险,极大概率是无法获取理赔的。

好吧,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

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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