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3084号,记载了一个离婚后给子女买保险的案例,很有意思,讲给大家听。
江某(女)和李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一项约定:婚生女李某1归江某抚养,李某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在以后育儿嫂、入托、就学、治病、保险费等费用由双方负担。
2015年,江某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保险,该保险包含了终身寿险、重疾险、住院医疗等保险责任,保费合计12190元。
保险买完后,江某找到李某,要求承担一半保费,李某不同意,就被江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都写清楚了,保险费用由双方负担,那你就应该承担嘛。于是,判决李某承担一半保费。
李某不服。
他认为,一来买保险是你江某要买的,和我无关;二来这份保险也超出了离婚协议中保险费的应有之意;三来这份保险不具有购买的合理性。
于是,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以约履行。并且,虽然江某购买保险没有经过李某同意,但江某购买该保险也不是任意扩大子女花销,符合保障子女健康权益的目的,也并未超出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范围,属于合理花费的范围。
所以,一审判决李某承担一半保费并无不当,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申请。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如果没把保险费双方负担,该案的最终判决,那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另外,购买保险,也被法院认为是保障子女健康权益的合理花费。
当然,这里可不是说所有保险都是保障子女健康权益的合理花费,比如分红险,尤其是高额的,法院可能大概率不会支持。
比如,以本案为例,假如江某为女儿投保的不是1.2万的健康险,而是12万的理财险,我认为,最终判决结果就不是李某承担一半了。
你想,假如法院如决李某承担一半保费,那就是把6万元转给江某,李某只是出钱,并没有改变江某作为投保人的身份,而江某,作为投保人,一不开心,就可以退保拿到保单现金价值,成功“变现”。你猜,江某退保后,会不会主动和李某说,并主动退钱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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