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保险的,应该都知道,意外险的理赔,经常会出纠纷。
意外,在保险中,是这么定义的:外来的、突出的、非本意、非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别看这定义很简单,你再细细品下,加粗的每一个,都很难证明。
到底有多不容易,咱直接上个案例,您就明白了。
(2020)冀民再120号
2015年8月,韦某与杨某(韦某前夫)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经业务人员介绍,分别投保了某投连险,将对方指定为受益人(未包含身份关系,以姓名和身份证号指定),保单约定身故保险金12万、意外身故或伤残保险金24万。
2018年1月,与杨某一起前往宿迁出差的同事李某,向派出所报案,称杨某在凌晨失踪。
2018年3月,宿迁警方接到报警称发现一具无名死尸,经辨认与NDA比对,确认死者为杨某,法医鉴定死者无明显外伤,排除他杀可能。
后韦某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遭拒,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杨某并非死于他杀,而不能证明杨某死于意外。韦某并无其他证据来证明杨某死于意外。
所以,那就不能按照意外来进行赔偿。
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韦某12万保险金。驳回韦某其他诉讼请求。
韦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的规定,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举证责任,在索赔方。
而索赔方证明保险事故的标准有两个,一是限于“其所能”提供的证明材料,二是提供的证明材料要达到初步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程度。
而韦某提供的材料,并未达到“其所能”提供的初步确认杨某死亡原因的程度。
所以,韦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于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到了这里,相信大家已经发现,要证明杨某是意外死亡,几乎没有可能。
因为谁也无法还原杨某死亡当时的场景。
而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一个事,杨某死亡了,排除他杀。这就进入到一个无解的证明题中来。
韦某不服,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院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22条,韦某提供了与杨某一同出差的同事李某的证言,以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工作登记表。因被保险人死亡在外地,且发现尸体时已经过两个多月,没有证据证明韦某未提供所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认定韦某完成了相关材料的提交。
法医出具的鉴定,虽然没有明确杨某的死因,但是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故韦某主张杨某系意外身故,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意外责任,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按照常理推论,杨某的死亡原因可能是他杀、自杀或意外,在排除他杀的情况下,只有自杀和意外两种可能。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要拒付保险金,应当对杨某自杀承担举证责任。
在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最终,撤销原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韦某24万保险金。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一定有一个想法:这么一个无解的题,竟然通过自杀把举证责任给到了保险公司,还得是高院啊,真厉害。
但是,如果你看过我之前的保险法解读文章,险法注释解释28:黑的差点就成了白的,这是我见过最厉害的保险案件辩护律师!应该会对高院的判决,产生一些质疑。
在之前文章引用的案例中,另一高院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不予赔偿。
理由,也很简单:你提出意外的理赔申请,就要去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被保险人是意外死亡,“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人家保险公司也没有以自杀为由去拒绝赔偿,就别扯到自杀上来,把保险公司给“玩死”了。
说实话,在这样的案子中,谁承担举证责任,基本就是谁要败诉。因为不管是证明意外,还是证明自杀,都是难如登天。
但向今天的案例中,高院强制把意外扭到自杀上来,我认为不妥。
二审法院对《保险法》第22条的理解是正确的,“其所能”提供和初步证明缺一不可,虽然韦某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全部材料,但是这些材料确实不能证明杨某死于意外,证明程度连初步证明杨某死于意外都达不到,那韦某的诉求,就不应该获得法院的支持。
那为什么高院还要这么判?
我猜,纯粹是我猜哈,谁家自杀专门等到出差的时候去自杀?要自杀直接跳楼就好了,还跑到河边投河?
所以,从朴素的认知上来评判,杨某自杀的概率极小。
既然杨某自杀的概率极小,那就是意外了嘛,既然是意外,那你保险公司凭啥不赔?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吧,权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到底保险公司是真该赔,还是真冤枉,大家自行评论。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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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保险合同晦涩复杂,法律如何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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