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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意外险、再婚、理赔款、遗产纠纷,法院的这份判决,值得每个人深思

  • 2024年06月16日
  • 15:51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前几天,有小伙伴在“法言保语交流群”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走路闯红灯,被撞了,意外险赔吗?

这个问题,可以换个问法:违反交通法规,有错在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获得意外险理赔。

按照朴素的道德评判标准来判断,不太好下结论。

毕竟,闯红灯,是人人都知道的禁止性行为,你本身自己做了不该做的事,却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总是有点“理亏”的。

道德不好评判的事,不是还有法律嘛,今天,我们就从保险法角度,做个简要分析。

首先,要系统分析这种情况,先得从什么是意外伤害说开去。

一般来说,保险上所谓的意外伤害有以下四个判定标准,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而闯红灯这种行为,外来、突发、非疾病没啥疑义。

唯一可能有分歧的就是非本意

绝大多数情况下,闯红灯只是为了快点通过路口,而非到路中间等车撞(就算碰瓷也不会到红绿灯路口去碰嘛)。我们只能推定闯红灯的人有认识到闯红灯有被撞的可能,但不能推出他就是为了被车撞。

所以,非本意这一点,只要稍加分析,也是符合的。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哪怕行人闯红灯被车撞,保险公司也要按照意外险条款约定进行赔偿

但在现实中,行人闯红灯的被撞的情况较少,毕竟行人速度慢,车辆可以及时制动。

而电动车出事故的情况,就多了去了。

我以闯红灯、意外险作为关键词,查阅了二十几个裁判文书,只有一个是行人(判决赔偿。之所以只有一个,也有可能是行人闯红灯被车撞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顺利就获赔了)。

除了个别是机动车闯红灯,绝大多数是电动车或摩托车。

而这两类车辆,可不光闯红灯,还会酒驾、无证驾驶,而酒驾和无证驾驶,可是意外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不赔的情形。

看到这里,相信看过我保险法条款解读系列文章的小伙伴已经知道了,这不是免责条款的剧情嘛,又得掰扯提示与明确说明

目前,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上,可以明显看出是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主要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明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来判决赔偿

判赔,总是“对”的。个人大胜保险公司的桥段,喜闻乐见。

但是,这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相违背。

按照该条,只要是法律或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提示即可,无需像其他免责条款必须要明确说明

并且,无证驾驶、酒驾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这种价值导向,与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相去甚远,这都能获赔的话,是不是鼓励大家去酒驾?

所以,最近南高院在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中要求审判实践应充分考虑到此类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不宜过度抬高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轻易否定此类条款效力,让违法行为得到赔偿,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

河南高院的思路,值得推广到所有法院,并推荐给所有律师及法律从业者学习。

扯远了,扯远了...还是回到今天要讲的案例上。

今天要讲的案例是(2021)鲁03民再12号

张某,是孙某的母亲,高父是高某的父亲。2008年1月,张某和高父登记再婚。

张某生前是环卫工人,环卫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30万,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17年3月,案外人胡某驾驶中大型拖拉机在路口转弯时,与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闯红灯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当场死亡。

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胡某负次要责任。

2017年8月,高父因病去世。高某是高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张某死亡后,孙某和高某分别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一看这架势,怎么赔都是错啊,算了,先不赔,你们自己掰扯清楚了再说吧。

于是,两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孙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高父与张某自愿结合在一起生活,因双方各有一名男孩,为了两家以后能够和睦相处,我保证,张某生前死后一切财产、债务与我无关,落款处有高父签名和手印。

经高某申请,对保证书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保证书上高父签字并非高父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高父和孙某作为张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30万保险金,而高某作为高父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高父应当继承的份额,于是,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孙某和高某各赔偿15万元。

保险公司与高某均服判,但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保证书鉴定机构具备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孙某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说实话,站在张某的角度,她极大概率只想把理赔金给到自己儿子,但她为啥没有将保险受益人从法定指定为儿子呢,因为她也极大概率没想到闯了个红灯,这意外险,就用上了。并且,本身这件意外险,就是公司为其投保的。

正常情况下,继承人法定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一旦涉及到再婚家庭,或者婆媳等非血缘家庭关系,为了保险金争破头的事,这些年,我是见了太多太多

所以,之前保险行业比较流行的“法定转指定,让爱更确定”在减少这种纠纷上,还是很有作用的。

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来说,充分了解投保人的家庭关系,合理设定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架构,对于发挥保险作用,至关重要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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