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们离不开便捷的交通工具,驾驶(小轿车、二轮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等)也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无证驾驶这一违法行为也时常发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该行为也被保险公司列为免责情形。因此,因无证驾驶导致的保险事故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但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无证驾驶对保险理赔的影响存在差异,拒赔并非一定,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无证驾驶,拒赔也可能不合理。
本文希望通过对具体案例展现保险理赔中常见的几种无证驾驶拒赔情形,并澄清无证驾驶与保险理赔的误区,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能充分了解自身的保险权益,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正确、有效地进行理赔。
无证驾驶的情形多种多样,常见的无证驾驶拒赔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未取得驾驶证:指从未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及审批,未取得合法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2)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指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暂扣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人已经经过公安交警部门考试合格,领取了某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
(4)驾驶证过期未更新:指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进行换证,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情况。
(5)无行驶证或行驶证过期未年检:驾驶未取得行驶证或被依法注销登记、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
2018年12月,张云(化名)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与案外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信号灯通行,是此事故形成原因。基于上述出险事实,被保险人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情形,已违反交通安全相关规定,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二轮电动摩托车归为机动车进行事故处理,是根据行政规章在行政领域的认定。而二轮电动摩托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需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二轮电动摩托车在实践中也不能像机动车一样领取驾驶证或投保交强险。且保险合同中未规定机动车的认定标准。案涉车辆的说明书特别提醒“行驶时请勿入机动车道”,且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作为普通的投保人和消费者,被保险人只能根据日常生活法则和产品说明书来认知所购买的车辆。因此,应当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该车辆也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5万元。
2018年10月,李明(化名)驾驶自家小型轮式拖拉机到附近收废品,因操作不当拖拉机侧翻将李明压在车下,事后救护车将李明送往医院急救治疗,抢救无效于当日去世。事后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依照法律规定,需持有H型驾驶证,虽然被保人持有B2型号驾驶证,但B2型号驾驶证项下不包含H型号驾驶证,所以被保险人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符合合同责任免除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拒赔。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实际收到合同的时间晚于合同标注的成立时间,认定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了合同内容及责任免除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00.5万元!
2021年7月,冯清(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到严重损伤,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之后冯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扣分达12分,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该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相应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提示,也在保险单重要告知栏中进行了提醒注意,已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提示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计记分机制,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12分的,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本案中,虽然冯清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证被扣12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应对其行政处罚扣留驾驶证并予以公告,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告,冯清仍持有驾驶证,故其并未实际丧失驾驶资格,不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万元。
2016年11月,钟吟(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在路上行驶时,与他人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导致钟吟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驾驶证超期未审验长达14天,驾驶证超期即为无效证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同时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下的情况下申请换证,车辆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换证。由此可以看出,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可以在一年内补办审验手续,驾驶证未及时换证并不意味着驾驶人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即驾驶证超期并不等于没有驾驶资格。另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故时也未认定被保险人为无证驾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9万元。
2021年6月,方蓉(化名)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务农路上三轮摩托车侧翻导致受伤,经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最终抢救无效宣布死亡。事发后受益人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驾驶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经核实,该车辆无行驶证登记记录,被保险人名下准驾车型为C4即三轮汽车故被保险人系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并导致身故属于条款约定的责任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并未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免责事由进行黑色加粗字体提示,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且被保险人的电子保单送达非本人邮箱,保险公司在投保结束后未及时送达纸质保单给被保险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60万元。
2022年5月,孙奕(化名)驾驶三轮摩托车下坡过程中,冲出道路,人车分离,滚下山林,从沟上跌落至沟下,因为摔伤导致死亡。之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
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驾驶未按期年检的车辆,出事车辆无有效行驶证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所驾车辆未按时检测,处于逾期未检状态,但该车仍可以依据相关行政管理规定补检,其车辆行驶证并不因为其车辆没有按时检测、处于逾期未检状态而被确认无效,故保险公司以依据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在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为由拒绝理赔,辩解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
对于以无证驾驶拒赔的案件,需分情形看待,主要分两种情形。
(一)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符持有被注销的驾驶证的情形
对于“无证驾驶”,现行法律规定未明晰其概念。实务中已达成的共识是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包括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符持有被注销的驾驶证。如案例1、2,这些情况属于明显的实质上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形。该类行为虽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但在理赔实务中仍有获赔的可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湖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后,还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这些免责条款,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作出予以说明保险人应当对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尽说明解释之义务。
因此,对于被保险人确实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形,如果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那其拒赔应视为合理;若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则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需赔付。
此外,对于因无证驾驶二轮/三轮电动车、摩托车被拒赔的案件。关键在于对被保险人驾驶车辆的性质认定(案例1)。若涉案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则可依据前述观点判断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若被认定为非机动车,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机动车为由拒赔则失去依据。
(二)被保险人驾驶证超期未审、驾驶证被暂扣,以及驾驶证扣分过多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等情形
该种情形是否属于保险免赔的“无证驾驶”的范畴,需要从法律法规、近因原则、被保险人实际驾驶技术等方面做进一步审查,案例3、4法院就进行了这方面的考虑。
• 法律规定层面,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拟定者的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不能对“无证驾驶”做扩大解释。对“无证驾驶”的解释应限定在两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主管部门认定的驾驶资格;
(2)取得驾驶资格后被主管部门取消。
持过期驾驶证驾驶车辆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形,一般情况下,驾驶员只要通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取得驾驶证,便具有驾驶资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换证、扣分仅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因此驾驶证过期未及时更换并不属于无证驾驶。
• 根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
如果“无证驾驶”的行为并不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合格的驾驶人是通过专业的驾驶资格考试,其驾驶技术、车辆的熟悉程度不会因为驾驶证短时间的超期或扣分而产生影响,持过期驾驶证驾驶的行为没有增加承保风险。车辆未年检、行驶证过期亦同理,应认定“无证驾驶”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驾驶人过失引发碰撞,该风险属于承保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以此才能发挥保险“分担风险,消化损失”的功能价值。
无证驾驶无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也再次强调,作为驾驶员,务必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驾驶员也应了解自己所购买保险的条款和免责情形,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正确、有效地进行理赔。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道路交通环境,也能够使保险理赔体系更加完善和人性化。
愿所有驾驶员都能安全驾驶,远离无证驾驶的困扰,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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