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和大家聊聊保险理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职业告知。我们都知道,在购买保险时,填写投保单时有一项是关于职业的描述,很多人可能觉得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信息填写,但实际上,它在保险理赔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保险人李华(化名)的工种是梁场领班人员,所从事的并非是保险公司所称的高危职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分类表中,李华的工种应当属于建筑工程业类内勤工作人员,职业等级为“1”级,应属承保范畴。
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是在李华对梁场进行巡查时,突遇大风将未曾工作的静止状态下的龙门吊刮倒所致,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情形,造成李华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确实是此次突遇大风的意外。
因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杨群(化名)为丈夫李华在保险公司处投保。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李华的职业(工种)为杂货商(一般商业、买卖),身故受益人为杨群。《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中约定:……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0年9月28日,杨群为丈夫李华在保险公司投保,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刘正的职业(工种)为杂货商(一般商业、买卖),身故受益人杨群。保险条款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中约定:本合同可保的职业或工种范围仅限于我们职业分类表中职业等级为“1”和“2”的职业或工种,其他职业或工种不属于可保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本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本合同的可保范围内,且未依前款约定通知我们的,对于其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9)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保险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9)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2020年10月17日,被保险人李华在高速公路某路段从事负责管理箱梁张拉、提梁、架梁工作,因在巡视检查龙门吊过程中,突遇大风导致龙门吊倒塌,使刘正身体多处受到挤压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日宣告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群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和领款通知书,对杨群所购买的保险等均以职业变更未告知为由拒赔。
保司主张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与发生事故时职业并不一致,职业变更后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所从事的职业为本保险拒保职业,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不在可保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
被保险人李华在投保时的职业(工种)为杂货商(一般商业、买卖),因提梁50吨龙门吊故障,被保险人李华在高空作业检修龙门吊过程中,突遇大风致龙门吊倒塌坠落压伤死亡,按照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中的职业分类,被保险人李华的职业应为拖吊车驾驶及工作人员,属于“3”类职业。按照杨群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不在保险公司的可保范围内,故杨群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12013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杨群诉讼请求,杨群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其中涉及杨群的丈夫李华在投保时职业与发生事故时的职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职业变更的情形,李华从事的职业是否属于案涉保险拒保职业。
从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华于2020年10月17日在巡检龙门吊过程中,突遇大风导致龙门吊倒塌,将李华砸伤,其间,李华并没有变更过职业。刘正的工种是梁场领班人员,对梁场内的事务负有巡查之责,而梁场属施工工地后方,在箱梁制作完成后根据需要由施工单位运至安装现场使用,李华所从事的并非是保险公司所称的高危职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职业分类表中,李华的工种应当属于建筑工程业类内勤工作人员,职业等级为“1”级,应属承保范畴。
本次事故的发生也是在李华对梁场进行巡查时,突遇大风将未曾工作的静止状态下的龙门吊刮倒所致,属于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意外情形,造成李华死亡的直接原因也确实是此次突遇大风的意外,因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综上判决如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杨群保险金1120132元。
《理赔焦点》小贴士
寿险或意外险条款一般约定,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应当通知保险人,并明确没有通知而应承担的后果。
陈诺老师在《理赔焦点》相关课程中说过:“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其职业。因投保人职业告知不实导致保险公司按标准体承保,则应区分其职业类别是否会导致核保作加费或拒保处理,理赔时可分别考虑,按实缴保险费对应缴保险费的比例予以赔付或者不予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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