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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天就出险,“零时生效”约定有效吗?能否获得理赔?20个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

  • 2024年06月13日
  • 17:42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怕什么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胡适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你买的保险,大多是次日零时生效。

也就是说,你今天买了份保险,保险责任期间是从明天开始的。

那你可能会说,也不差这一会儿,明天就明天嘛。

没出险,当然早一天晚一天都不要紧。

万一,喝凉水塞了牙,就那么倒霉催的,买了保险的当天就出险了呢?

先做一个不严肃的严正声明:买保险和发生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哈。谁要是下那种“真的不能买保险,一买就事故”的违心结论、玄学论调,请麻利儿出门右转,找最近的医院挂个号,找医生去详细检查下脑壳。

现实中,当天出险,甚至半小时就出险的事儿,多了去了。下面我引用的案例,都是当天出险。

现在,请先问下自己,出现这种情况,保险该不该赔?

如果你的答案是要赔,那对不起,你的答案可能错了。

那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赔,还是对不起,你的答案也可能错了。

这不是薛定谔的猫,我也没故弄玄虚。你看,上面不是已经加粗了嘛,可能。

因为,到底赔不赔,法官之间也存在巨大分歧

那到底赔不赔?我会给大家详细分析,得出结论。

我们先来梳理下各个法院的裁判依据。(对了,这篇文章需要一定的保险法知识,如果您之前看过我系列保险法解读文章,那阅读起来会没有太大压力,如果不太了解保险法,可以直接看文章结尾的结论。)

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的,主要基于以下三种观点

一、认为“零时生效”约定属于免责条款,必须要提示和说明,否则就是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持有此观点的包括2019)豫03民终257号、(2018)鲁06民终5985号、(2018)鲁06民终5985号、(2017)鲁11民终1785号、(2018)鲁11民终314号。

二、认为“零时生效”约定,保险公司并没有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没有达成合意,得赔。持有此观点的包括(2017)粤民申1456号、(2016)闽民申2535号,(2019)鲁10民终668号、(2020)鲁01民终1762号。

三、(2018)鲁16民申145号认为: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立法精神,举重以明轻,虽事发时间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之前,仍需赔偿。

插播一下,司法解释二第4条是这样的: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再插播一下,第三个观点,我认为根本不对,解释二第4条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未决定是否承保,而我们此处讨论的“零时生效”,是已经承保并生效的情况,举的根本不是一个东西,再重也明不了轻。

认为保险公司无需赔偿的。主要基于以下两种观点

一、事故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赔。持有此观点的包括(2018)京04民终113号、(2019)赣0111民初1091号

二、关于保险期间约定,不是免责条款,不赔。持有此观点的包括(2015)洪民四终字第138号、(2018)晋10民终396号、(2019)豫民申1389号、(2016)鲁01民终1994号、(2019)鲁11民终1730号。

其中,(2016)鲁01民终1994号、(2019)鲁11民终1730号,一审认为“零时生效”是免责条款,二审予以纠正。

相信大家已经懵了~

同样的案情,不同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到底是不是免责条款?到底应该赔还是不赔?

来,让我们一起从保险法中“引经据典”掰扯下。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件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不是一回事

《保险法》第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简单讲就是,你来投保,我愿意承保,还收了保费,这合同,就成立了,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不是合同生效就开始,可以由双方约定

“零时生效”就是一个这样的约定,约定从第二天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样的约定,是合法的,是允许的,是有效的。

第三,关于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不是免责条款

什么是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请注意,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才是免责条款

而零时生效的约定,并没有免除责任,只不过把保险期间,从今天变成了明天。整个保险期间,并没有减少,该保一年,还是一年。

所以,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认为:那些认为“零时生效”是免责条款的法官,根本没有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

而(2016)鲁01民终1994号、(2019)鲁11民终1730号,对一审进行了纠正的做法,我举起两只小手,赞成!!!

第四,“零时生效”是否有效的关键是订立合同时是双方否达成合意(投保人是否知晓)。

根据保险法第18条,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应该载明的关键内容,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应该协商一致。

你想,买保险,连从什么时候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都没谈清楚,这也太不保险了吧。

所以,不管是零时生效,还是第四天生效,只要投保人明确知道,并同意,那么,该从啥时候开始,就从啥时候开始。

比如,(2018)京04民终113号,投保人通过激活卡买意外险,激活的时候明确告知第四天开始生效,投保人仍然继续激活。结果第三天发生意外,一二审法院均不支持理赔申请。

再比如,(2020)鲁08民终6805号,投保人投保“即时生效”的交强险,10点投保,11点系统生效,但10点半发生事故,法院依据“不利解释”,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投保人明确知道,保险责任是从第二天零时才开始,那发生事故,就不能赔。

而投保人压根就不知道零时生效这回事,一直以为买了保险就能赔,这时,发生事故,就该赔,这也符合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

现实中,保险代理人认为“零时生效”是常识,在销售过程中,可能重点讲了保啥,而忽略了从啥时候开始保。而投保人又懒得看合同,听完讲解就签了。

这种情况下,证明投保人已经知晓保险责任起始期间这个事儿,可就没这么容易了。

所以,作为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要把保险责任起始时间讲清楚,这可决定了保险到底赔不赔。

综上所述,我认为,“零时生效”是否有效,能否获得赔偿,关键看投保时投保人是否知晓并同意(形成合意)

写到这里,我发现自己好啰嗦,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事儿,竟然啰嗦了这么一大堆,就差没去考古了。

但是,转念一想,要想真正搞深、搞透这个知识点,就看一句话,那恐怕是远远不够的,就算看了这一句话的结论,也是今天看,明天就忘。

虽然啰嗦了点,但,相信认真读完的小伙伴,以后在看到“零时生效”条款的时候,可以稍稍显(zhuang)摆(bi)一下了:法官都不一定懂的保险法,我懂~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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