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现在正在看文章的你,是一个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保险知识或保险法知识学习的普通人,一个纯纯的保险门外汉,你碰到这样一个问题:
张三在一次事故中失去双腿,半年后,张三买了一份保险,又过了一年,张三要求保险公司对失去双腿的事故进行赔偿,你觉得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我先毫无根据的下个结论哈,99.99%人应该都会觉得,保险公司赔个锤子。
既然是99.99%,就说明还有那个0.01%,也就是那个万里挑一的“神人”,学过保险法、自认为懂保险的神人,就会要求保险公司赔。
(2022)黑02民终1477号就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因为原告“引经据典”,起诉理由太过奇葩,让我非常有意愿和大家分享下,顺便再次巩固梳理下之前学过的保险法小知识。
2020年1月,杨某不慎被玉米脱粒机绞伤双腿,导致截肢。2020年9月,杨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发生身故、伤残或发生约定重疾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0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杨某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杨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事故没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事后投保,违反了保险合同射幸原则(关于射幸、保险和赌博的区别,咱回头另文再细说),驳回了杨某的申请。
杨某不服,继续向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引用了保险法中6条法条,列举了6大该赔理由,写出了至少600字激情澎湃的说理,真的666,我们一起看下。
一、违反射幸原则并不能否定保险合同效力。根据保险法第二条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在没有出现合同法定无效和司法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就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
二、投保前,对于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保险公司有权拒保,你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查清楚,不去医院检查或调取记录,为了赚取保费,只简单发送手机链接让投保人投保,这不是放任别人“带病投保”,你保险公司是活该。
三、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我作为投保人,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询问,由保险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并且,我杨某只是一个农民,你们丢一个链接过来,让我自己投保,那么多专业的术语,我看不懂,理解不了。根据保险法第17条,对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该说明并解释,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签单率,根本没有说明,所以保险公司以我未如实告知不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就算我双腿截肢,你保险公司也得赔。
四、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你保险公司要是觉得我没有如实告知,你要在知道这事儿的30日内解除合同啊,一审到现在这么久了,都没解除,解除权已经消灭,你保险公司就得赔。
五、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事故是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我因意外导致三级伤残,就是你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应该赔偿的责任,再说,你也没说保险合同签订前的伤残不赔啊。
六、我的伤残是一个持续的状态,买保险前是伤残的,买保险后也是伤残的,我伤残鉴定还是买保险之后呢,你保险公司当然得赔我了。
说实话,看完这六大理由,我内心的表情就是那个黑人满脸问号.jpg。
这就好比是你问他,1+1=?他答:关于光的速度,可以...进行计算。
杨某引用了6条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整整6条,没有一条的理解是对的,全部都是错误理解。
这就是我为什么用了2年的时间,给大家做了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注释解读系列。
千万不要拎出一条来就硬解读,比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但,说实话,感觉杨某是真的不认为自己不如实告知有啥错,就算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得赔。
幸好,提出的赔偿买保险之前发生的事故的要求太过离谱,没啥歧义,用朴素的道德标准就能做出评判。
如果,杨某故意未如实告知,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出险,要求理赔呢?你还会这么快、这么笃定,认为杨某错了吗?
再如果,杨某故意未如实告知,在保险公司不赔后,不仅去监管机构投诉,还在网上发文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保险公司都是骗人呢?
这个世界的魔幻程度,远超想象。
不管咋样,学好保险法,还是很有用的,至少,不闹笑话。来,上链接,学起来。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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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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