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辽01民终216号法律文书,记载了一个“返佣奇案”,简要讲给大家听一听,普及下保险法知识。
话说,黎某和郭某,都是保险代理人(估计不是一家公司)。两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黎某通过郭某的渠道,为黎某的客户办理车险。
郭某承诺,只要投保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保费后,就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返还费用给投保人,并赠送加油卡作为吸引客户的优惠条件,该费用先由郭某转给黎某,再由黎某返还给投保人。
起初,郭某都按约定把钱转给了黎某,转了2.4万。
后来,虽然黎某介绍的客户越来越多,郭某却不及时转钱了。黎某一算,好家伙,你老郭已经欠我8万了,你可不能赖账啊。于是就找郭某要钱,郭某不给,黎某遂把郭某告上了法庭。
好,看到这里,先请大家做个裁判,您觉得应不应该支持黎某的要求?
说实话,站在朴素的道德情感层面,我认为应该支持。
人嘛,最重要的,就是诚信。咱都讲好的,我介绍客户,你给钱,你凭啥不给了。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尤其是研究保险法的法律人,黎某的要求,确实不能支持。
因为,违法了。
之前,在保险法注释解读系列,我曾写过一篇文章:保险代理人必看,保险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没读过的小伙伴,可以点击前往阅读。
在这里,我们直接引用法院的说理,来进行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保险法》第131条第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而黎某和郭某作为保险代理人,其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所以,判决驳回黎某的诉讼请求。
第一回合,黎某白白缴纳了案件受理费,败诉收场。
但黎某仍旧不服,难道法律还保护说话不算话的?明明是我吃亏了啊,我答应了我的客户有返佣的,你郭某不给钱,岂不是我自己得去掏钱补这个窟窿?
不行,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对于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应该明知并严格遵守。而本案中的返还一定比例保费和赠送加油卡的行为,属于返佣行为,是保险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原审处理正确合理。驳回黎某上诉请求。
第二回合,黎某又白白缴纳了案件受理费。
黎某,吃亏就吃在了不懂法上。
保险法明确禁止返佣,你还去做,不仅去做,还拿到明面上去说(法院起诉)。
案件受理费,这哪是受理费啊,这明明是学费嘛,要怪就怪自己没好好学习保险法。
这个案子很简单,不需要继续扩展了。
但是,从这个案子说开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和大家深入掰扯一下关于“返佣”的事儿。
一、“返佣”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解除吗?
细心的读者,应该已经发现,在上文中的案例二审判决中,有这么一句话:返佣行为,是保险法明确禁止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再白话一点,返佣,极大概率保险合同还会有效,不能以此解除合同。
为啥会这样?
我们说几句真话:
返佣行为,99%的投保人应该不会反对,给咱钱,当然会开心了,谁还会嫌钱多。
甚至,在现实中,代理人返佣是投保人做出投保选择的“临门一脚”。
既然如此,为什么投保人还要去银保监投诉代理人违反规定(下面会讲三个实际判例,每一个都是投保人先去监管投诉,再起诉保险公司),更要去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合同无效,要解除保险合同呢?
根本原因是投保人不想继续保险合同了,而正常情况下,解除合同只能返还现金价值,投保人会有较大损失。
所以,才挖空心思找到返佣的理由,以此全额拿回所交保费。
拿返佣的时候,你好我好大家好。保费交了好几年了,不想交钱了就来拿返佣说事?法官自然不会“惯着”你,极大概率,上了法庭,仍会判决保险合同有效,比如(2021)京0105民初73277号、(2021)渝0192民初2098号、(2022)辽0106民初5855。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已经搞懂了,为啥“返佣”了,但保险合同还是有效的。
但是,遗憾的是,真正闹上法庭,最终判决保险合同有效的,只是很小一部分。
这就要讲第二个话题:
二、投保人去监管投诉“返佣”行为,代理人会“损失惨重”。
上文讲的三个案例,这是极少数“强硬”保险公司的所作所为。
因为能到法庭上掰扯,说明私下里就没搞定。
啥叫私下里没搞定?
只要投保人去监管投诉,监管机构一旦查实代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就会问责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极大概率会赶紧答应投保人的要求——退保(全额或者退绝大部分保费),以此来换取投保人撤销投诉,进而最大限度减轻监管的处罚。
所以,我们能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的,只是异常“头铁”的极少数:你处罚就处罚,我就是不惯着你,按保险合同来。
好,我们继续往下讲,如果保险公司在监管之下“认怂”,赶紧退保的话,那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损失怎么办?
简单来讲,正常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全额退保那可多了很多,保险公司肯定是亏了的,亏的部分,谁来承担?
绝大部分损失,由代理人承担。
因为根据代理合同,代理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没啥好说的,哪怕闹到法庭,也得赔钱。按照行业惯例,代理人要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失,案涉保单的佣金和津贴估计得全吐出来。
你看,佣金哪怕返给了投保人,只要捅出来,还得自己掏钱还佣金,这都是啥事儿啊。
三、“返佣”的损失,可不止佣金。
咱前面讲的,是“返佣”算的出来的损失利益,是违反保险法的显性成本,或者说是直接成本。
可别忘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还有这么一个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给监管处罚,提供了依据。
而监管机构的处罚,会更严重。
目前,已有多人因“返佣”被监管机构终身禁业。
终身禁业,可不是开玩笑的,这可是饭碗被摔稀碎了啊。
所以,“返佣”这事儿,不值得。拿职业生涯来赌的事儿,费力不讨好的事儿,咱可坚决不能干。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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