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京民申1717号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
王某与倪某,男女朋友关系,并未结婚。2020年5月,王某以“丈夫”名义将倪某变更为投保人。
后倪某以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遭拒。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审被判合同有效后,倪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31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倪某主张在其与王某无婚姻关系前提下,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未经审核,通过了王某以“丈夫”的名义将倪某变更为案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的请求,存在违法情形,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主体无效,可能造成无法理赔,故案涉保险合同无效。
但是根据已查明事实,倪某认可王某投保时系通过手机进行操作,变更投保人时也是通过手机操作,虽然投保及变更投保人都是保险公司人员通过手机操作的,但倪某本人均在场。
据此,尽管倪某、王某双方无婚姻关系,但王某及倪某均知晓案涉人身保险合同内容,亦清楚与保险公司订立案涉保险合同的目的,投保以及变更投保人也都是倪某、王某二人真实、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依法视为倪某对王某具有保险利益。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人身保险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对倪某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退还保险费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结论】非夫妻关系也能投保。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就具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合同就有效。这就叫“有钱难买我乐意”
对了,男女朋友投保这种事,以前被问过好几次了。一样道理,只要同意,什么520、1314这样的保费或者保额,尽管投。
有啥保险法问题,关注我,你留言,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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