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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理I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身故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该如何理赔?

  • 2024年05月24日
  • 09:34
  • 来源:公众号弈赔
  • 作者:凌云

近日在理赔同学会群看到有同学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都知道,当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但是如果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一同身故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那又该如何申请理赔呢?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裁判要旨





被继承的遗产已经确定,不存在遗产归属的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21年1月1日起已废止,现已不适用,下文同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一起事故中死亡,保险金应当成为谁的遗产尚且存在争议,不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只是规定了在继承过程中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下,遗产处理的一般原则。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情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作出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特殊规定。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本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6日,被保险人刘全(化名)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因从事非本保单投保人安排工作或活动时发生意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4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

2017年6月7日晚23点50分,刘明(化名)、张珍(化名)、陈香(化名)、刘凤(化名)、石星(化名)搭乘由被保险人刘全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述六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未约定受益人,故受益人为法定,保险赔偿金应当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还有其女儿(刘凤)、父亲(刘明)、母亲(张珍)、妻子(何佩),根据县医院急诊科出具的交通事故备注说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继承法》、《保险法规定》可知,被保险人刘全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刘凤(刘全之女)、刘明(刘全之父)、张珍(刘全之母)、陈香(刘全之妻)。刘全死亡之后,保险赔偿金作为刘全的遗产,发生第一顺位继承人之法定继承,即刘凤、刘凤、张珍、陈香各分配四分之一,张吉、王兰作为张珍的仅存法定继承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应继承其中的属于的份额(四分之一)。

本案中的身份关系为:陈香与被保险人刘全为夫妻关系,刘凤系其女。刘明、张珍系被保险人刘全的父母。陈长明、杨小开系陈香的父母。第三人张吉、王兰系张珍的父母、被保险人刘全的外祖父母。第三人宋文系刘明的母亲、被保险人刘全的祖母。


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是否属于派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走访调查走访了单位员工,陈述是下班后发生的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系刘全的私人车辆;走访刘全的亲戚,陈述刘全是在看望亲戚的途中发生事故;该公司调取了刘全在事故发生当日的派工单,显示最后一单完工时间为2017年6月7日下午7点16分。

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7日23:50,并非单位安排的外出,不属于因派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另,本案事故的发生时间为2017年6月7日23:50,被保险人刘全驾驶车辆外出,且车上乘客均为被保险人刘全的家属及亲戚,本案刘全的行为不属于从事投保人安排的工作或者活动符合一般的认知推定


法院判决及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涉案的保险合同是其单位与保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刘全在合同有效期内意外死亡,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应适用何种法律推定死亡顺序及确定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陈长明、杨小开及第三人均主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推定被保险人及其他人的死亡时间及确定继承份额。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的是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规定解决的是相关主体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其前提是被继承的遗产已经确定,不存在遗产归属的争议。

但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一起事故中死亡,保险金应当成为谁的遗产尚且存在争议,不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只是规定了在继承过程中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下,遗产处理的一般原则。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作出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特殊规定。

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中,事故发生于2017年6月7日晚23点50分,被保险人刘全与其女儿刘凤现场宣布死亡,两人死亡时间不详,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刘凤先于被保险人刘全死亡;刘明的死亡时间为00:38,张珍的死亡时间为00:56,陈香的死亡时间为01:15。故本案事故中死者的死亡顺序为:被保险人刘全之女刘凤、被保险人刘全、被保险人刘全之父刘明、被保险人刘全之母张珍、被保险人刘全均之妻陈香。

关于继承,因其女刘凤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故被保险人刘全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刘明、其母张珍、其妻陈香继承,本案保险金为40万元,各继承133333.33元。因刘明、张珍、陈香已死亡,刘明所继承的保险赔偿金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第三人宋文继承,张珍所继承的保险赔偿金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第三人张吉、王兰继承,陈香所继承的保险赔偿金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陈长明、杨小开继承。

综上所述进行如下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40万元,其中给付陈长明、杨小开133333.33元,给付第三人张吉、王兰133333.33元,给付第三人宋文133333.33元



《理赔焦点》小贴士



受益分配是保险金给付的最后环节,也是保单权益落实的现实途径。

陈诺老师在《理赔焦点》中写道:“保单中受益人指定不明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相应地,也由受益权问题演变为遗产继承纠纷。在无继承异议的情形下,理赔人员应确认两项内容,即可能的权利人是否已知晓该保险金的存在;有关遗产继承的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如判决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前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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