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而保险法的内容,基本上都以此为依据设立。
理解了上面的原则,就能很好地理解、领悟为什么保险法会这么规定,也就掌握了法条背后的逻辑。
除了以上四个原则,我个人认为,还应该有一个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理赔预期,或者说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也几乎贯穿了整个保险法。
不说远的,就说咱上一篇解读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全部赔偿,然后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至于保险公司能不能追偿成功(要回多赔的部分),法院不管,被保险人更不管。
如果追偿不到,保险公司只能吃这亏。吃亏你一个,幸福全社会。
这就是保险制度的设计初衷和目的: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以实现投保人的理赔预期。
买了保险,就是为了能理赔嘛,都赔不了,还买个锤子,你说是不。
理解了这点,今天要解读的法条,就容易了。
来,先上法条。
第十七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未获得清偿或者未获得全部清偿,第三者依法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以前述生效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做个简要解读,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对对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先要经过法院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第三者没有或者没有全部获得赔偿,也就是说根本执行不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保险公司就得赔。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法院是有判决,但判决不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就不能适用该条。比如(2020)鲁15民终1592号,二审法院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未经生效判决确认,而纠正一审法院对该条的适用。
另外,只有确定被保险人无财产,执行不到或者不能全部执行,才能适用这条,比如(2021)辽12民终1132号,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了长期赔偿的协议(一次拿不出那么多钱来,每年赔多少,直到赔完),第三者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法院驳回。
今天法条比较简单,咱就不引用完整案例来辅助理解了,如大家仍想了解相关案例,可以去找(2023)黔03民终3445号、(2023)苏1084民再1号参阅。
我们下次再见。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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