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开门杀”事故,您见过没?
反正我是见过两次,一次是电动车直接撞车门上,一次是车门开起来,电动车紧急刹车滑倒人摔出去。
这两次的电动车骑手都摔得挺严重,直接趴地上起不来那种。
作为一个普法博主,咱今天不是要讲开车门的正确姿势,就讲一个事儿:一旦发生“开门杀”保险应该怎么赔。
先思考几个问题:
假如车上乘客开门导致电动车骑手摔伤,车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如果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那乘客应该付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
带着问题,我们一起看案例。在案例中再一起了解今天要解读的法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
(2023)鲁05民终67号
2021年5月6日,丁某乘坐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银行门口下车开门,与骑自行车的沈某相撞,导致沈某一级伤残(一级可是最严重的伤残),两车损坏。
交警认定周某和丁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沈某无责任。
后沈某将周某车辆所在的A保险公司、周某、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293万元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周某和丁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沈某190万元。
一审之后,A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A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内承担责任没问题,但是在三者责任险内,只能承担50%责任,因为丁某只是乘客,并不是被保险人,应该由丁某自己承担应付责任。
A保险公司的理由有没有道理?
有。
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都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乘客,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驾驶人。
所以,虽然乘客坐在车上,但却不是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被保险人。交强险作为强制险,应该承担,但是在三者险上,保险公司确实无义务去承担丁某的赔偿责任。
二审的焦点就是判决A公司在三者险内承担全部责任是否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
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行政责任,后者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该按照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确认,不能简单以事故责任书认定周某和丁某承担同等责任。二人构成共同侵权,应该对整个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6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主张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第16条,很简单。就是明确了一个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是因为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不管被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多少,保险公司就得“全赔”,赔完之后,可以就多赔付的额度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为啥要这么规定?根本原因就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你想,就从这个案例来说,近200万的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只负担周某50%的赔偿责任,赔完100万就结束,丁某自己能拿得出100万来赔偿的概率有多大?
就算能拿得出来100万,丁某会马上就拿出来?按照“惯例”,丁某应该会跟周某再次扯皮,弄不好还会来个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躺平做法。
所以,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最靠谱,也最能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至于保险公司能不能从丁某哪里拿回钱。嗨,各凭本事了,反正就算要不回来,也不会有人去静(SHANG)坐(FANG)。你懂的~
作为一个善良淳朴的社会主义好公民,我想,作为车主,我们肯定不会想出现案例中的这种事,那就务必关注一个事:看好后视镜,提醒乘客小心下车。
好了,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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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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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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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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