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继续解读保险法。
今天要解读的内容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
先上法条。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且第三者以保险人为被告或者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尚未向保险人提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
这一条,是对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中被保险人怠于行使请求权的进一步解释。
最近几篇文章,咱都在解读责任险的相关内容。要说责任险,确实比较复杂一些。
保险,之所以被很多人认为“高大上”(复杂),是因为是涉及到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几方关系。
而责任保险,还得再加上一个第三人。这么多人塞到一个合同中,你说复杂不复杂。
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才增设的条款。该条款赋予了受害第三者在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况下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但这里要说明一下,保险人怠于请求,是三者可以直接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实践中,如何认定被保险人存在怠于请求的情形,存在不同认识。所以,有必要对怠于请求进行进一步解释。于是,就有了司法解释四第15条。
说到怠于请求,可以有以下几个表现:不赔偿、不索赔、不协助。
就是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向受害人赔偿,也不向保险公司索赔,也不提供协助给受害人索赔。简称“三不行为”。
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着实可恶。但是,受害第三者要准确理解这一条来维护自己权利,一定得搞清楚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的责任得先确定。
关于赔偿责任确定这个事,就不容易,上期咱写的文章,就比较详细地讲了这个事,没看过的可以前往阅读,明明是该赔的保险事故,为何判决不赔?先别急着骂,一起来看为什么
简单来说,责任确定,要嘛是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协商一致,要嘛是法院做出判决,在此之前,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会被驳回。
也就是说,你得先起诉被保险人,判决后,再以此起诉保险公司。别嫌麻烦,只有这样,才能先确定责任,而这是前提,比如(2021)苏07民终4696号。
2、时间是卡在起诉时。
这里的时间,不是事故发生后的30天,或者多少天,而是根据第三者起诉保险人的时间,只要被保险人出现“三不行为”,那作为受害第三人,直接起诉就是了。
要想赔,早就赔了。多说无益,直接让丫尝尝法律的铁拳。
3、被保险人的请求,必须得是明确的。
这里的明确,包含两个方面。
一个是金额必须得明确,就是所确定的责任额度。
另一个是保险金的给付对象,必须得是明确的,也就是要明确给付给第三者,而不能是给被保险人。
比如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2556号。
以上三点搞懂了,这一条也就彻底理解了。
本来想用一个案例详细拆解了辅助理解的。发现案例都很复杂冗长,那就算了,直接简明扼要把关键点解读给大家听,更省事还省时。
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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