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做到“长牙带刺”!
对产险行业来说,近几年不只是市场环境变化,更大的变化在于管理部门的调整,从近期来看,对于产险行业来说,的确存在监管处罚越来越严格的趋势。
我们从公开的监管网站上不完全统计了部分行政处罚案例,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一是处罚力度更大
比如某小公司的中心支公司因“给予投保人保险以外的利益”被处罚,该单位被罚款21万元,该机构负责人被罚款5万元,该机构分管副总被罚款6万元。
以往这类案件多由协会或者“自律”来处理,即使是行政处罚,从过往公布的案例来看,金额也较低。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处罚规则是单位罚款5至30万元,个人罚款为1至10万元。上述案例几近顶格,不只如此,在一个”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案件中,代理公司被停止车险新业务三年,责任人被罚款8万元。
还有,一起”业务数据不真实“的处罚案例中,某代理公司省级公司被罚款40万元,责任人被罚款8万元。
这两起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再回到本文第一个案例,该案例的违法事实是保险第一百一十六条,该条除了广为人知的俗称”返佣“的第四款外,还包括以下: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是行政管理下沉
我们对部分公开的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地市级派出机构的处罚案件比例在明显上升,这说明行政管理在下沉,这与过往省级监管层面的管理完全不一样。
这意味未来着管理风险点更分散,主体公司需要付出更多的执行力;
三是处罚的依据更多元
从公开的案例分析,近几个月行政处罚不局限于保险法,还涉及到非常多的规章制度。比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
具体的处罚案例有:
某保险代理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负有责任被处罚;
某互联网保险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度对合作渠道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审核和自查,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被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这张罚款是由省级监管机关对该互联网公司总公司开具的;
某保险公司跨省开展业务被处罚
……
保险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较多,有些年代较为久远,比如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距今已有十多年了,所以一定要细致地排查风险各个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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