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继续解读保险法。
今儿,咱先不上法条,换种形式,请各位客官代入一下,看看您碰到这种问题,怎么处理。
案例来自于车(2020)粤0308民初1622号
你有一辆车,停在小区楼下,邻居张三家的玻璃掉下来,把车砸坏了。
你报案,经派出所调解,你和张三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张三一次性赔偿你车辆维修费及相关损失2.5万元。
后来,你把车辆送到修理厂维修,修理费用竟然需要4.9万元,这可是一笔大支出,你赶紧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很快,保险公司就向修理厂支付了4.9万元维修款,支付维修款之前,保险公司与你签了一个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你同意将保险金赔偿范围内的保险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情况也不复杂,就是上面这些。
我们先来普及点基本的保险法知识,因为之前咱通过法条解读过,今天只是简单提一下:
在财产险中,对第三人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害,被保险人可以不找第三人赔偿,选择直接找保险公司理赔。
毕竟,找第三人赔钱,可不一定那么顺利,万一碰到一个“老赖”,那可就麻烦了,谁有那功夫天天找人要钱去。
所以,保险法就有了规定,不管谁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害,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可以对侵权人再去追偿。
这个,就是财产险中经常会见到的代位求偿权。
看完普及的小知识,还要不要调整答案?
好了,接下来,我们继续往下看上面这个真实的案例。
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后,找张三承担赔偿责任,未果。
于是乎,保险公司将张三和车主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0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0、11条(今天要解读的这条)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法取得赔偿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
张三作为侵权责任人,在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前已经通过协议赔偿了2.5万元,应该予以扣减,仍需支付给保险公司2.4万。
而车主虽然已经从张三处取得了2.5的维修款,但车辆的实际损失(4.9万)已经由保险公司填补,所以,应当将获得的维修款,支付给保险公司。
所以,上面的正确答案,只有第二项。
案例分析部分先告一段落,我们来看看今天要解读的法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1-13条。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保险人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当事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被保险人不同意的,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第12-13条,是对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诉讼在管辖法院及合并审理的具体规定,就不拆开再解读了。
第11条,是对保险法第63条的补充。
之前,咱解读过63条,大家可以点击原文前往阅读:保额12万,保险公司却被判赔偿13万,到底为什么
第63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提供必要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
其实,这也好理解,既然已经从保险公司那里都获得了赔偿,还故意不提供便利,让保险公司无法顺利索赔,这得是啥愁啥怨啊,说难听点,这就是要搞你保险公司呗。如果这样,那肯定就不行了嘛。
所以,通过第11条,明确了被保险人不管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只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代位求偿,那没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就要扣减;已经给付赔偿金的,那就得返还给保险公司。
比如,(2021)粤0105民初171号中,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与拖拉机相撞,双方负同等责任,在交警见证下签了互不追究责任协议书,后被保险人隐瞒保险公司签订互补追究责任协议书的事实,又从保险公司获得了全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保险人返还所获得的理赔金。
再比如,(2020)皖11民终705号中,两车发生碰撞,同等责任,一方先跟保险公司报案,出让追偿权,后马上与对方协商互不追究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又通过起诉追回一半理赔金。
看到这里,各位车主老爷们,是否已经发现,如果一旦与他人发生事故,这协议不能随便签啊。
这个想法,相当靠谱。
只要投保了保险,最优解永远是先打电话报案,让保险公司出面指导咱怎么做,总没错,反正“赔钱”的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可能瞎出主意。
如果您就是任性,就是想自己搞定,和对方签协议。
那得记住以下几点:
1、协议的内容可得符合法律规定,前提是得保证协议有效。
2、协议的内容别跟保险公司隐瞒,有一说一不吃亏。
3、协议内容中不要轻易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你大手一挥免除了,保险公司讨不回钱,还得找你要。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为子女买保险,另一方也要出一半?
干货:保险合同晦涩复杂,法律如何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利益?
明明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却无法撤销婚姻?重疾险,应该成为婚姻标配
最高法案例:保险公司安排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