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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吗

  • 2022年02月27日
  • 20:27
  • 来源:公众号勇车之主
  • 作者: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今天,编者看到一则新闻,一个人遇到保险理赔事件后,因为承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有了这类疾病,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处理,然后诉讼了。法院经过了解后,发现该被保险人的合同已经生效3年了,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则新闻,让编者想起了去年我们服务过的一位车主,他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同时也收到了保险公司终止保险合同的通知,那么保险公司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吗?本编文章和编者之前发布的《商业险可以退保吗》,分别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两个角度全面解释了,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

答案是: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就是说,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除非,被保险人存在欺骗,隐瞒,重大过失或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增加保费。

就车险而言,根据编者处理的几十例与该问题有关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就上面提到的案例,车主进行了非法营运,保险公司拒赔该事故损失后,同时发出了终止保险合同的通知书,这种处理方式,对保险公司其实是最有利的。但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法是,只签发拒赔通知书,就是说,这个事故保险公司不赔,但不会发出终止保险合同通知书。如果这样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假如车主之后又发生了营运性的交通事故,从法律上讲,保险公司就不能拒赔了,而应该正常赔付。因为保险公司在拒赔上次的事故后,知道了该车辆已经在进行营运活动,保险公司没有发出终止保险合同的通知,也没有提出增加保费的要求,就是说,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或默认该车是营运性质的车辆,相当于保险公司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如果后面再发生营运时的事故,保险公司就需要正常赔偿了。这一点,在维权时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思路。同时,涉及这类情况的,一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条第(三)款:“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的内容有关。

总结,保险公司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被保险人存在欺骗,隐瞒,重大过失或者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增加保费。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随地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国家强制性保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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