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继续解读保险法。
今天要解读的,是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
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
先明确一个事情,就是不管人身险还是财产险,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我们都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有保险,那就得任性一点)。
对于财产险,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可以在额度内向第三人追偿。
这基本上就是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的内容。咱之前也对60条做了解读,如要详细了解,也可以穿越回去阅读:反转再反转,看懂了最高院指导案例,就看懂了保险法第60条
但是,这里没有明确一个概念,就是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的具体含义。
这里可能是前面说的侵权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在具体适用中,还会有第三人有无过错等区分。
所以,司法解释四,这不就明确了:那就是不管是侵权还是违约,只要是第三人导致了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都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比如(2020)豫民申481号、(2022)辽03民终3098号,货车司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驾驶失误导致车辆和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司机进行追偿(货车司机也是真心不容易,常年路上跑,不安全不说,一旦驾驶行为不规范还得进行赔偿)。
当然,在此处,司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或过错。比如(2022)豫14民终5231号中,货物运输途中自燃,司机没有过错,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对于侵权责任,比较好判断,但是对于违约责任,就会复杂一些。
比如(2022)鲁10民终2929号,商场广告牌掉落砸伤行人,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向商场摊位租赁人追偿,依据是商场租赁合同中有定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的约定,租赁人未履行好安全自查义务,承担责任,也就没话说喽。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比较好地理解了该条内容。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看一个案例。看下如果您是法官,您会怎么判。
(2023)黑03民终164号
2021年12月31日,李某驾驶车辆在G11高速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躲避不及,与横穿高速的行人胡某发生碰撞,导致胡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后李某花费3.9万维修车辆,保险公司赔偿李某3.9万后,与李某签订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向胡某要求70%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应该是交强险一方的保险公司,即使行人有过错,也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所以,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1、道路交通法第76条只是规定了交通责任的比重承担方式,没有明确行人是否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不能以此推定行人无需赔偿。简单来讲就是,法律没规定赔或者不赔,你就不能直接推定不赔。2、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和司法解释四第7条,该案中的车辆损失,就是胡某侵权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代位追偿。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得对,维持了原判。
看完结果,我是大大地不理解。
保险公司的二审诉求没有问题啊,道路交通法没规定赔,但也没规定不赔啊。好,退一步讲,就算没规定,保险法规定了啊,司法解释明确了啊。
胡某横穿高速路,交警已经认定胡某负主要责任,难道就不需要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不是变向的鼓励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
生活中,我们是行人,也是司机。
摸着自己良心讲,你开开心心开着车过红绿灯,忽然窜出一个闯红灯的,来不及刹车,人伤车坏。这个时候,交警和你说:你既要赔对方医疗费,还得自己修车,你会同意?
虽然你有一万句话在心里奔腾,你大概率还是会同意。因为,你还有保险公司这个冤大头。
但是保险公司当完冤大头,赔给你之后,又不允许他去找侵权人索赔,那就说不过去了吧,保险公司承担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不是路上随随便便冲出的第三者啊...
凭啥最后倒霉的都是他?手动叹气
大家怎么看,觉得胡某该不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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