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么重要的文件,洒家肯定是第一时间就认真研读的。
但是看完之后觉得已经极为详细、明确了,就没第一时间跟进解读。
但是,后台陆陆续续好多小伙伴留言要求解读。
转念一想,也确实需要解读下。毕竟,这可是一份8200字的文件啊。
加之,作为规范性文件,难免晦涩一些,大家不爱看,也是正常。
就算我一个搞法律的,要完整读一遍,也是硬着头皮读。毕竟,这玩意哪里有看短视频开心。
好了,话不多少,我分三个方面简单对《文件》做个解读。
一、《办法》的性质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网页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大大的红字屹立于整个文件的上方。
直接告诉大家,这个文件,属于部门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是对保险从业人员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为判决参照。
所以说,对于保险人来说,这是个相当重要的文件。
值得大家认真学习、研读。
二、《办法》出台背景
为啥出台《办法》,我个人认为是监管爸爸对保险行业不满太久了,用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好好规整下。
《办法》第一条,就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写得够明白了吧。
不止如此。
金融监管总局在《办法》答记者问上,是这样讲的: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
通过《办法》,明确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说得直白点,就是原来保险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了大量的投诉,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出台《办法》,规范销售各环节的行为,来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办法》可以看作是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希望,也相信,《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销售行为,最终让每一个保险消费者满意,让保险行业更好地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章5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重点,就是已经标红加粗的销售前、中、后行为管理,咱今天就重点对此做解读。
1.跨区域展业遭禁止
《办法》第11条明确禁止跨区域展业。目前很多平台公司,甚至是机构少的中小公司,在《办法》实施后会受到不小打击。
没机构就意味着不能展业销售,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裁撤机构的公司,看到这条不知是何感想。
不过这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可是不小的利好。有机构就意味着在本地“找得到人”,对于纯服务行业的保险业来说,卖的可不就是服务嘛,连人都找不到,这服务能好到哪里去?
这个时候,机构网点多的国寿、平安等大公司,估计已抑制不住上扬的嘴角。
大者越大,强者恒强。
2.产品分级人员分级有了依据
《办法》第15、16条对保险产品分级、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进行了规定,对应等级的销售人员销售对应等级的保险产品是未来趋势。
但是,《办法》并非给出明确的分级标准,要等到行业自律组织出台具体规定,估计短期内无法实施。
三、禁止虚假宣传踩踏竞争对手
自从短视频火起来后,各路“妖魔鬼怪”争相登台,什么“一元购”、“免费送”,都是套路满满,线下没上过当的广大年轻一代,跑到线上结结实实的体验了下保险的“坑”。
《 办法》第17条,做出明确规定,不允许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偷换概念、不当类比。
同时,还规定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贬低别家公司抬高自家公司这种纯内耗行为,看看以后谁还敢干,等着被收拾吧。
四、保险销售人员不能随意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办法》第18条,明确了保险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这点一定要注意,以后朋友圈可不是法外之地了,要发布信息之前先要经过公司审核和授权,不管自己多有才,写了多少的段子,只要是有关保险销售的宣传信息,自己乐呵乐呵就好了,发出去可就是“呈堂证供”,你懂的。
五、“炒停”有了规范
之前,对于“炒停”这个事,监管绝对是从严处理。导致各家保险公司真的停售都不敢宣传,偷偷摸摸,像搞地下工作。
《办法》第1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后要停售某一产品,只要先公告,然后按照公告时间正常停售就可以,只要不是假停售。
看来,以后停售可以不用“偷着”停了。
六、买保险可能要先测评
目前,只要保险公司在售的产品,作为消费者,想买就买,随便买。
但是,未来可能只能购买适合自己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费承受能力的产品了。
《办法》第21、22条对了解客户需求和提示风险要求做出了说明。看来,以后买基金、买股票要做的测评,在买保险之前也要做了。
我好奇的是,激进型客户,可没有保险产品对接啊。
七、“双录”或将成为必做动作
《办法》第31条,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进行明确。
此举确实会更好地避免销售误导,但是,也会大大影响买保险的体验感。要买个保险,真的不容易。
八、打击代理黑产有了监管依据
《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目前,全国各地都开展了退保黑产的专项打击,希望通过持续整治,能有效遏制退保黑产的嚣张气焰。
好了,今天对《办法》的简单解读就到这里。
《办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监管对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决心,和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良苦用心。
乌云散去,天朗气清。保险业一定会迎来蓬勃发展的新时代,一定会。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为子女买保险,另一方也要出一半?
干货:保险合同晦涩复杂,法律如何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利益?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连交十年保险却被拒赔?瑞众保险回应:系未及时缴纳保费所致目前已妥善解决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