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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解读,来了

  • 2023年10月25日
  • 15:36
  • 来源:公众号法言保语
  • 作者: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么重要的文件,洒家肯定是第一时间就认真研读的。

但是看完之后觉得已经极为详细、明确了,就没第一时间跟进解读。

但是,后台陆陆续续好多小伙伴留言要求解读。

转念一想,也确实需要解读下。毕竟,这可是一份8200字的文件啊。

加之,作为规范性文件,难免晦涩一些,大家不爱看,也是正常。

就算我一个搞法律的,要完整读一遍,也是硬着头皮读。毕竟,这玩意哪里有看短视频开心。

好了,话不多少,我分三个方面简单对《文件》做个解读。

一、《办法》的性质

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网页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大大的红字屹立于整个文件的上方。

直接告诉大家,这个文件,属于部门规章。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是对保险从业人员具有行政约束力和道德行为准则的规范性文书。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判决参照

所以说,对于保险人来说,这是个相当重要的文件。

值得大家认真学习、研读。

二、《办法》出台背景

为啥出台《办法》,我个人认为是监管爸爸对保险行业不满太久了,用这样一个规范性文件好好规整下。

《办法》第一条,就是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统一保险销售行为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写得够明白了吧。

不止如此。

金融监管总局在《办法》答记者问上,是这样讲的:保险销售行为直接影响保险消费者权益,近年来监管部门收到了大量因保险销售不规范导致的纠纷投诉。

通过《办法》,明确谁能销售保险产品、怎么销售保险产品、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义务,从前端对保险销售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实现源头治理,更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说得直白点,就是原来保险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导致了大量的投诉,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出台《办法》,规范销售各环节的行为,来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办法》可以看作是保险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希望,也相信,《办法》的出台,将更好地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规范销售行为,最终让每一个保险消费者满意,让保险行业更好地发展。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6章5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销售行为管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重点,就是已经标红加粗的销售前、中、后行为管理,咱今天就重点对此做解读。

1.跨区域展业遭禁止

《办法》第11条明确禁止跨区域展业。目前很多平台公司,甚至是机构少的中小公司,在《办法》实施后会受到不小打击。

没机构就意味着不能展业销售,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裁撤机构的公司,看到这条不知是何感想。

不过这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可是不小的利好。有机构就意味着在本地“找得到人”,对于纯服务行业的保险业来说,卖的可不就是服务嘛,连人都找不到,这服务能好到哪里去?

这个时候,机构网点多的国寿、平安等大公司,估计已抑制不住上扬的嘴角。

大者越大,强者恒强

2.产品分级人员分级有了依据

《办法》第15、16条对保险产品分级、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进行了规定,对应等级的销售人员销售对应等级的保险产品是未来趋势

但是,《办法》并非给出明确的分级标准,要等到行业自律组织出台具体规定,估计短期内无法实施。

三、禁止虚假宣传踩踏竞争对手

自从短视频火起来后,各路“妖魔鬼怪”争相登台,什么“一元购”、“免费送”,都是套路满满,线下没上过当的广大年轻一代,跑到线上结结实实的体验了下保险的“坑”。

《 办法》第17条,做出明确规定,不允许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夸大宣传,不得偷换概念、不当类比。

同时,还规定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贬低别家公司抬高自家公司这种纯内耗行为,看看以后谁还敢干,等着被收拾吧。

四、保险销售人员不能随意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办法》第18条,明确了保险销售人员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

这点一定要注意,以后朋友圈可不是法外之地了,要发布信息之前先要经过公司审核和授权,不管自己多有才,写了多少的段子,只要是有关保险销售的宣传信息,自己乐呵乐呵就好了,发出去可就是“呈堂证供”,你懂的。

五、“炒停”有了规范

之前,对于“炒停”这个事,监管绝对是从严处理。导致各家保险公司真的停售都不敢宣传,偷偷摸摸,像搞地下工作。

《办法》第19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后要停售某一产品,只要先公告,然后按照公告时间正常停售就可以,只要不是假停售。

看来,以后停售可以不用“偷着”停了。

六、买保险可能要先测评

目前,只要保险公司在售的产品,作为消费者,想买就买,随便买。

但是,未来可能只能购买适合自己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费承受能力的产品了。

《办法》第21、22条对了解客户需求和提示风险要求做出了说明。看来,以后买基金、买股票要做的测评,在买保险之前也要做了。

我好奇的是,激进型客户,可没有保险产品对接啊。

七、“双录”或将成为必做动作

《办法》第31条,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录音、录像、销售页面管理和操作轨迹记录进行明确。

此举确实会更好地避免销售误导,但是,也会大大影响买保险的体验感。要买个保险,真的不容易。

八、打击代理黑产有了监管依据

《办法》第39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目前,全国各地都开展了退保黑产的专项打击,希望通过持续整治,能有效遏制退保黑产的嚣张气焰。

好了,今天对《办法》的简单解读就到这里。

《办法》的出台,让我们看到了监管对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的决心,和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良苦用心。

乌云散去,天朗气清。保险业一定会迎来蓬勃发展的新时代,一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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