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为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正常情况下,定损方式应该是怎么样的?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九条:“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从合同约定可以发现,正常的定损方式是,按实际修复费用(之前篇幅以说明,这里应该理解为“按实际修复应该需要的费用”),也就是,正常合法的定损方式是损失多少,定多少;应该修多少,定多少。定损金额根据实际损失确定的,怎么可以打包或一次性定损呢?如果按一次性定损处理,必然会存在部分损失没有定损或少定损的情况,当然,也有可能是没有损失而定损的情况,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最关键的是,这种打包或一次性定损的方式,大部分情况肯定是对保险公司有利的,也就意味着对车主是不利的。同时,采取这样的定损方式,大部分车主是不知情的,一般有保险公司和修理企业私下达成协议,那么,作为车主,你觉得你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所以,打包或一次性定损方式是不符合条款合同约定的,是不合规的定损方式。关键是,这种定损方式,对车主基本没有好处,维修后车辆的安全性远不如正常定损维修后的车辆,因为这种定损方式,保险公司将可能的安全风险和损失风险转嫁给了修理企业,而修理企业肯定转嫁给车主。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辆进水车,正常维修要5万,但这5万的损失有2万是短期内无法确认的,也就是说,能确认的损失是3万,这时,保险公司和修理企业,可能按3.5万也可能按4万进行打包或一次性定损。这时,你觉得修理企业会按5万标的标准给你修车吗?结果肯定是按3万的标准给你修车。这就是打包或一次性定损方式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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