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一、“更换的配件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副厂件”的情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再结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所以,如果你觉得更换配件是副厂的,你可以找当地的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如果他们不受理,你就提交书面举报信的方式,利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并明确表示,如果他们不处理,就向上一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和纪委举报,这时,编者可以确定,大部分情况下会受理你的举报要求,同时,将这个交谈过程进行录音。只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介入,你的问题就可以轻易解决,因为他们有很多方式让修理厂进行处罚,所有,修理厂是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
二、“该修理的没有进行修理,该更换的没有更换”的情况。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以及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修理厂应该做到维修车辆的保质保量,按车主要求进行维修,否则,车主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并举报,依据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理厂会受到处罚。
如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受理或拖延、“踢皮球”的,你将所有的交谈内容进行录音,同时进行书面举报,并利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和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只要车主固定好充足的证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敢不受理。
从以上两种情况,车主可以发现,在与修理厂协商不下,自身利益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车主可以借助修理厂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力量进行维权,同时,车主借助《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约束,收集充足证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不处理你的问题,否则,车主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投诉,或直接进行行政诉讼。
三、修理后车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故障怎么办?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修理厂在法律规定的质保期限范围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车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车主都可以找修理企业进行重新修复,且是免费的;且如果同一问题修理2次后还是无法解决的,车主可以选择其他修理厂,且这些费用由上家修理厂承担。
如果修理厂不履行这些义务,侵害了车主的权利,车主可以通过第二期(上面)的提到的类似的方法进行维权。
大致过程如下:车主收集车辆存在维修质量的证据(一般故障车辆本身就是),然后和修理厂进行协谈,协谈过程全程录音。以后提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重新维修,如果修理厂不同意,将这些证据投诉举报至当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样,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人员的沟通过程也要录音,迫使他们不敢“踢皮球”或不作为。如果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真的不作为,车主可以将所有证据投诉举报至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到这一步,95%以上的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会受案处理,这里特别提下,投诉举报的方式做好用书面形式,不建议电话形式。试想,如果有人向你反馈一件事,一个是电话告知,一个是书面告知,你会重视哪个?此外,书面形式本身就是证据,电话方式就不能起到这个效果或证据力不强。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给一些车主提供维权的思路和方法,仅此建议。总之,使用过的人是屡试不爽,只是很少人知道用这样的途径和方式处理。
四、修理厂“敲诈勒索”怎么办?
目前,国内的汽车修理市场,出现“敲诈勒索”的情况不常见,因为,这个维修费用,一般有保险公司买单,没有保险的,一般情况下,车主在维修前,基本与修理厂协商确定了价格。这里指的“敲诈勒索”,只要是指天价施救费,车辆不维修拖出修理厂时收的所谓“鉴定费”、“估价费”、“ 拆解费”等虚构费用。
对于“天价施救费”,近期报告的较多。其实,各个地区,物价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对施救费用一般是有指导性的参考价格标准的,所以,你只要认为价格严重偏离正常价格,就可以向当地的物价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所进行投诉举报,将施救单位要求的费用过程进行摄像录音,再将这些证据向上述职能部门举报。如果不这些部门不受理,可以进行升级。总之,就是留好证据,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约束这些不良单位。但,关键的问题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维权!!!
对于“车辆不维修拖出修理厂时收的所谓“鉴定费”、“ 估价费”、“ 拆解费”等虚构费用”,首先,大家要清楚,企业是有经营范围的,“鉴定”、“估价”不是修理厂的经营范围,所以,如果修理厂以这些项目向车主收费,车主进行录音固定证据后,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举报,这是非法经营,是要处罚(罚款)的,他们的处罚,可能比收你的钱还多。如果当地工商部门不受理,同样,用上面提到的类似方法迫使他们处理。对于天价“拆解费”,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也就是说,这些”拆解”等价格,不是修理厂说多少就多少,是需要修理厂的管理部门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报备认可后执行的,如果没有没有报备,修理厂存在违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存在管理失职情况(现实中,大部分修理厂是不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所以,车主可以抓住这点,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拉入这个矛盾中,因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在失职情况,因此,只要车主有证据,提出这些内容和情况,大部分情况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协助你按正常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如果事态扩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也将承担相关责任,这是谁都不想发生的。
总体上,这些方法是利用法律,也可以说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但在中国的国情下,很多时候,作为P民也是迫不得已,编者见过也遇到过太多类似的事件,所以,仅供各位车主参考、借鉴,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不会手足无措,无法应对,这些都是很好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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