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勇车之主/yongchezhizhu2019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了解并明确,1、保险公司一次性定损是否合理合法。从保险合同角度,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合规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十六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这里已明确约定,损失需要确定项目、维修方式和维修费用,但一次性定损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维修项目和维修方式,只有维修费用。这里就有违规嫌疑。也正是因为这点,为后面为维权埋下了重大的不利因素。因为车主与保险公司有一次性定损合同,且整体定损金额又没有大的不合理,所以,最后,在车主的维权下,保险公司后补了一份清单。但问题就这样出现了………
车主下一步向修理厂维权时,修理厂直接拿这个说事,其表示,保险公司说的是一次性定损,当时并没有提供定损单,更没有要求哪些配件需要更换,更换配件的品质,我只需要将车辆修好即可,不存在欺诈和侵权行为,其中的利润是我合法的正当的维修利润。在向相关部门投诉后,车主没有其他的理由和关键证据,监管部门也处理不了。最后,因为车主自己的私人原因,因为疫情生意不好做,想回老家了,就没有再纠结这事,向修理厂拿了一万元后,事情就结束了。编者给车主粗略计算过,这次事故,车主至少损失3万。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的一次性定损直接影响了车主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直接导致后续所有维权利益的丧失。因为维修质量的好坏,如果修理厂不承认,法律上,是很难被认定的。但其他一些违法行为,还是容易被确认的,这时,完整的损失清单就非常重要!!!切记:不要一次性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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