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1、关于保险期限到底是以出险时间还是报案时间为准的问题,车险是一个保险合同,所以,我们全部以合同约定为准,不是车主说了算,更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该约定明确写明,是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报案期限内。所以,保险责任的期限,是以出险时间为准,而不是报案时间为准,即使报案时,已经过了保险有效期,但出险时是在保险有效期的,保险事故还是有效的。比如,一个车险保险的有效期是2018年12月12日到2019年12月11日,出险时间是2019年12月1日,事故本身是正常的,且是因为人员受伤原因无法报案,直到2020年3月3日才报案,这个报案还是有效的,保险公司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该保险公司涉嫌欺诈和惜赔情况。
2、管中窥豹,比如上述这个事件,我们看到的只是很多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一小部分而已,实际中,还存在大量类似的事件,所以,各位车主要增加专业知识,提升维权意识,加大法制观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编者遇到过非常非常多的各式各样的奇葩事案例,比如车辆报废,不给退保的;比如车辆全损后拍卖的残值需要从理赔金额中扣除的;比如更换电瓶、刹车盘等需要打折赔付的;……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同时也是违反保险法的,但很多车主因为不知道或缺乏维权意识,而造成了合法权益的损失,编者认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市场,更破坏了社会的诚信体系,作为以诚信为基础的保险业,一些保险公司这样赤裸裸的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需要监管严惩的!!!
我们介入后车主多赔了8万左右
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的缺失是理赔纠纷的根源
大额配件的修换问题上,保险为了少赔大部分处理不合法不合理
再一例全损车,车辆损失险成功退保案例
少赔已是常态化,那么,对维修质量有影响吗
保险公司不定损,车主是不是就不能修车了
全责方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是保险公司都要赔的
事故中,有些损失对方或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
修车、理赔、返点已经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商业保险公司经常少赔,国有保险公司稍微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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