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2019
最近,咨询本人最多的两类问题,一类是全损问题;还有一类就是事故车辆配件修换的问题,包括水淹车的配件修换和一般碰撞事故的配件修换。这类问题,车主没有专业和系统的知识,根本无法和保险公司沟通,只要保险公司强硬点,车主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保险公司说的还头头是道,反而让车主显得不讲道理,胡搅蛮缠,这是一件非常纠结和让人郁闷的事情。本篇,编者就从专业和法律角度,介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当然,是针对正常可以更换的,是保险公司有意为难或惜赔的情况,如果真是不能更换的情况,本方法无效!!!因为,任何事情,我们先要保证合法,合情合理!
事故车辆的配件修换问题,一直是车险中纠纷较多的一类问题,说实话,这类问题也确实不好解决,因为情况太多,太复杂,很难形成统一的标准,既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有纠纷其实也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相对一部分情况中,保险公司利用专业性和“垄断性”,往往为了少赔钱,没有按正常的规定进行处理,导致矛盾升级或纠纷数量大增,我们要解决的就是这类情况。从法律上讲,车险其实就是一份合同,一份保险合同,所以,原则上,需要遵守合同里面的约定。同时,既然车险是一份保险合同,因此,更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此外,车辆定损,是一个损失确认的过程,说白了,就是一个确定损失金额,或者叫确定价格的过程,因此,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要求,上述这些内容是合法合情合理确定价格的最基本原则和基础。
所以,我们就可以从这些内容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案。第一,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就是说,如果有保险公司定损,保险公司必须提供有维修项目的清单和维修方式,以及费用等内容的损失确认书(或者叫定损单),如果出现纠纷,协商不下,就可以共同委托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里看清楚了,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这里编者重点强调下,我们处理的这类纠纷,之前委托评估基本是违法的(可见之前的案例)。委托之后,这里马上又产生一个问题,就是评估鉴定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就是说,这个费用,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现在就是评估的标准问题了,根据《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评估修换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则:1、“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就是说,首先要保证修复配件的安全,如果安全无法保证,必须更换处理。2、“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时应注意修复方法的选择,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零配件的损坏,要想恢复车辆的原有功能,须根据零配件的损坏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复方法,包括修理和更换,车辆的损失价值会因选择修复方法不同而发生变化,应按照经济、可行、实用、安全、美观的总体原则选择。”就是说,修复后的配件,需要满足除安全问题外,还要恢复原样,包括使用功能、外观、技术指标等都需要复原,如果,有一样不能恢复原状,就可以要求更换。
如果以上条件有不满足的,保险公司还是不肯更换的,车主可以收集好证据,保留更换下来的配件,直接起诉法院,有法院委托鉴定,这样,绝大部分可以成功获赔。这里重点说明,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事实上,保险公司定损就是一个协商过程,法院不会采纳保险公司的定损内容,因为这个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
总结,以上是处理这类问题的大致处理方案,具体情况可能比介绍的还要复杂,或者更多情节,那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应对了,但大致逻辑和框架基本是这些,希望这篇文章能给遇到类似问题的车主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