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在《变量》一书中写道:“一个人的视野越开阔,他的观点就越谦卑。”
正如笛卡尔曾经讲过的圆圈理论:人的认知就像一个圈,知道的越多,未知的边界就越大,就越会发现自己的不足甚至说是无知。
偶尔会写一点法律和保险的文章,多是用法律普及保险、用保险阐述法律,算是知识普及小短文。
既是知识普及,看到文章且评论的人,多是点赞或鼓励,对这些人,先谢过了。有请教法律问题的读者,本人也都尽所能地给出了解答。
但是,总有个别“顽固分子”对我讲保险开展“炮轰”,拜托,9012年都过了,竟还有人如此这般。
我向来是懒得回复的,因为你永远无法唤醒一个装睡的人,或者我们换一种解释:人们看到的只有自己关心和认可的事务。
可是,今天,又有人对我上篇写的小文回复说是“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的还用错了),我当场就气笑了。
解读法条,也是胡说八道?!这锅委实重了点,不只一本正经背不动,胡说八道都背不动啊。
于是小有感触,讲点法条之外的所感所想。
保险和法律放在一起,你会联想到什么?保险法?还是保险纠纷诉诸法律?
我的第一联想是国外的一句话: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三个朋友,分别是医生、律师和保险顾问。
众所周知,医生守护你的健康,律师用法律捍卫你的正义或者说保卫你的财富,而保险顾问呢?是可以用保险的专业知识来转移客户的健康及财富风险。
个人以为,保险和法律有一些共性:
专业性
我们都知法律资格考试(旧称司法考试)难,但是,保险作为金融板块的一大块,又何尝简单。
看看保险合同你就知道,保险,一定是一个非常严谨和专业的行当。要从事这两个行业取得一定的成绩,都需要极其专业的知识。
所以才需要这三个“朋友”来帮我们。
前瞻性
懂法律你就能知道,哪些事儿是不能做的,一旦做了,就可能换来一个合唱一曲《铁窗泪》的机会,或者更可怕的是永远失去唱歌的机会(丢掉小命)。
懂保险就能知道,在健康意外等风险发生时,有保险可以获得多少的保障,抑或在年老的时候能每月能多领到多少养老钱。
也就是说,用法律和保险,我们可以确定的知道,在将来能从中得到什么或者失去什么。
不可溯及性
法律上有个原则,叫法不溯及既往。
但这里我想讲的是另外一个方面,不是以新法溯及既往旧事,而是前面前瞻性的事件一旦发生了,法律和保险就都无能为力了。
一旦触及法律,一定会被制裁;一旦发生风险,符合合同约定的就一定会赔,但是没买保险的就同时失去了在这次风险或者以后的风险中获得保障的机会!
这就是为什么,在事故发生后人们第一句话往往是:买保险了吗?而不是赶紧买保险。
不讲法条还是手痒,来个亲身经历的案例算是回应下不懂法会吃亏这个题目,顺便普个法吧。
张三从老家流浪到W城,身无分文后恰遇一户人家门虚掩人未在,于是进屋牵点东西,无奈只翻到了7元钱,正欲离开时,恰逢房屋主人归,其被屋主一把抓住,张三急于逃窜,张口咬伤屋主(经鉴定轻微伤),屋主临伤不惧,终将其制服,请问,该判何罪?
有人跟你说抢劫罪,你一定不信!
我们都知道,抢劫,可是大罪!没错,是大罪。但是,张三确确实实犯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百六十三条是啥罪?抢劫罪!
张三盗窃是实,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就算使用暴力)也是实,所以就属于转化型的抢劫罪!
如果他懂法呢,他一定不张嘴。盗窃7元钱估计只是被警察叔叔教训下,可这一张嘴,就是三年(抢劫罪量刑三年起步)!
所以,不懂法真的会吃亏。
那不懂保险呢?
我不准备讲懂保险或者说买保险好与不好的案例,太多了,并且,我也不擅长讲故事(法条才是我的最爱,故事不是)。你一定找的到你身边接受过保险理赔的亲戚、朋友,他们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我们探讨下什么叫懂保险。
非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都没必要搞清楚繁杂的保险术语,也没必要算清楚每年利益到底增加多少,术业有专攻,这些,留给保险业务经理即可。
那对一般人,怎么叫懂保险呢?我觉得正视风险、正视保险;不逃避对风险的认知、不逃避对保险的认识,就是懂保险了。
保险就是抵御风险的手段和能力,仅此而已。
难道有人会不知道意外随时会降临、疾病会随时就上身吗?你难道没几个朋友在朋友圈发轻松筹吗?不会的,一个理智的人一定懂这些风险。人生多无常,安稳是假象。
人们只所以不想去了解保险,一是人都有侥幸心理,觉得倒霉的事咋会到自己这里呢,本能的去逃避风险,把头埋进沙子;二是对掏钱买保险这个事不能接受,如果免费送保险,应该没有人会拒绝,这就是问题所在,侥幸的心理下又何必花钱买呢。
那不懂保险会吃亏吗?
不会。保险只是一个机会,给人选择的机会。买保险,把风险转嫁出去,不买,自己买单风险,仅此而已,何来吃亏之有?所以,不懂保险,是自负盈亏。
所以,有人愿意跟你讲讲转移你风险的“大生意”的时候,耐心听一下吧,毕竟,搞保险,人家才是专业的。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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