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告诉大家一个省钱的机会。
先讲下如何省钱:4月1日前,赶紧购买还在售的健康险!
如果你没时间阅读本文,看到这里就够了。作为一个靠谱的介绍法律和保险的公众号,咱向来是以严谨和理性立市的,信我,直接去买,绝不吃亏。不信,那您就接着往下看,让俺给您普个法。
今儿,咱就讲讲《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9年10月31日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3号发布的部门规章,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是目前现行有效的健康险管理的文件。
《办法》较2006版《健康险保险管理办法》有了几大变化,看懂了变化也就明白了为啥要赶紧买健康险了。
当然变化很多,咱今天只讲与今天主题相关的几个(其他的大家想了解咱后续另行写文阐述)。
变化一: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可以调整
《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对产品定价进行回溯、分析,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您可能会问,费率调整和我有毛关系?关系大了。
《办法》再次强调和明确了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可以及时修订调整,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是利好。
首先明确一个事情,保险费率越高,保费越高,要付出的成本就越高。在原来健康险费率固定的情况下,随着病谱的变化赔付率的逐年攀升,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偿付能力隐患,允许修订费率就有效的缓解了保险公司的这一隐患。
那您可能会说了,费率有可能会降低呢?没错,也有这可能。
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提升点来的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人均寿命的不断提升(年龄越大对应的重疾发生的概率越大)、疾病病谱的于是俱进不断变化,保险公司在重疾赔付上一定逐年攀升和增加的,那么问题来了,您觉得费率会下降吗?显然不会!
最大的可能是费率不断上升,简单一句话:保费会越来越贵!
变化二:未来核保门槛更高
《办法》第十七条: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其他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进行区别定价。
这是新增的一个内容,怎么解释?
请重点理解第一句话:除家族遗传疾病史之外。
虽然保险公司不能给予遗传信息和基因检测进行区别定价,但是可以根据家族遗传病史进行定价!
原来有没有?没有!只要你身体健康就可以购买,不因你的家族遗传病史为条件。新法之后,如果您的父辈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归结到遗传病史的,可以进行区别定价,也就是说会提价!
核保会更加严格,导致有遗传病史的购买者价格更高!
同时,说到核保,再来看下第三十一条: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什么意思?大数据等新技术可以全面知悉投保人的健康状况,以前的住院史、药店购药史等等都可以成为保险公司核保的依据,通过核保的概率将会越来越低,等你想买的时候,可能已经买不了了。
所以,还是简单一句话:未来核保会更严格的同时对遗传病史人群保费会越来越贵!
变化三:未来保费会更贵
还是贵?没错,还是贵!要不我干嘛在开篇就让你赶紧去买(一脸得意)
《办法》第五十七条: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新《办法》出台前,健康管理服务费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健康保险产品中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各类费用不得超过保费总额的12%来做依据。
《办法》直接将健康管理服务费提升到了20%,上涨了8%。那啥是健康管理服务费?
《办法》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将健康保险产品与健康管理服务相结合,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
说白了,就是鼓励保险公司对客户提供附加值服务,从而让客户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这对客户来说,自然是好的,你会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健康附加服务,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好的,保险公司通过为客户健康服务保证客户更健康从而可以更少(更晚)赔付,所以这是一个保险公司和客户共赢的事。
但是咱得说道说道,天下没有免费的服务。服务是要花钱的,钱就是从健康管理服务费中来,客户要花更多的钱来负担自己的健康服务。说到这里,应该很明白了。
还是简单一句话来:未来保费会更贵!
列了这么多的法条,做了这么多的解释,相信您也知道了,保费会变贵。但是,和4月1日毛关系?难道我就不能安安心心过个愚人节?难道我4月5日买就不行?
还真不行!
2019年12月3日,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做好产品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应于2020年4月1日前停止销售;在此之前已生效的保单,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4月1日之后,全部按照新《办法》执行!你再买的新产品会变贵(虽然服务会更好)!
但是重要的事说三遍:会变贵!会变贵!会变贵!
不说了,我要去买一份压压惊了。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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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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