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注释:本条是对【保险专营原则】的规定。在我国,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其他个人或组织均无权经营保险业务。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纳闷了,那相互宝也是保险?
额外说一句,相互宝不是保险,是互助计划。
相互宝也是法律允许的类保险互助形式,并非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保险组织主要有以下形式:1、相互保险社;2、交互保险社;3、保险合作社;4、行业自保组织。
再额外提一句,相互宝是很好的转移风险的形式,但是存在逆选择、分摊率高等一些问题,目前人数也在大幅缩减,按照目前缩减幅度预估,可能2-3年就会无法继续下去。建议不要把相互宝作为唯一的保障,作为辅助那是相当OK的。
解读:目前全国境内有239家保险机构,涵盖人身险、财险、再保险等不同类型。只要从这些机构中选择购买保险产品,都是没问题的。
但还是建议尽量选择大一点的保险公司,至少在服务网点和服务质量上,可能更有保障。但是安全性上,应该差异不大。毕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等是被监管机构严格管控的。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注释:本条是【强制境内保险规则】的确认。别急,请看清,这是对中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并没有限制个人去境外投保。
这一规则有利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及时勘验理赔,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赔,是对保险当事人权益的维护。
境内的保险公司也不仅是中国的保险公司,也包含批准在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公司和国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
解读:在现实中,有不少人选择去香港和其他国家购买保险,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不能到境外购买保险,但是要注意几个风险点:一是境外保险的理赔存在风险,查勘等较为困难;二是不要买到“地下保单”,比如说香港的保单要求签发地在保险公司所在地,如果在内地投保,会导致变成不合法的“地下保单”。三是要考虑汇率风险,可能会因为汇率的变化导致保单的“价值”缩水。
所以,在不了解的情况下,还是不要冒然选择境外的保险。
今天就到这里,保险法解读,下次再见。
高院:无法证明是意外?咱有妙招来理赔
法院判决:投保人欠债被强制执行期间,转让保险合同行为,有效!
中院判决:虽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但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明确说明,“零时生效”条款无效
法院案例库案例:未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通过责任保险赔偿来承担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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