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法保课堂,我们一起解读了一个连一审法官都错判的案件。
从中,得到的结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作为同一人时,如不幸去世,保单可以起到债务隔离的作用。(想了解的客官可以点此穿越阅读)
在现实中,只要指定了身故受益人,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具有专属性,不需要去偿还债务,已经基本上被大家所了解了。
但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人去世,这份保单怎么办呢?
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张三有两个哥哥,分别是张大、张二。张三的母亲已去世,张三对父亲照顾有加。张父买了一份大额保单(交费期10年),自己作为投保人,张三作为被保险人,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作为受益人。张父买这份保险的本意就是想把这笔钱定向传承给张三。
结果在第三年,张父突发脑溢血逝世。请问:这份保单该如何处理?张三可以直接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吗?如果这份保单是附带万能账户的理财险该怎么处理?
咱直接说答案。
这份保单将变成张父的遗产,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张三只能分到保单现金价值的三分之一。而张三也不能直接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
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事故未发生时投保人拥有保险合同的所有权,这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是张三,张父的去世并没有触发该保险的理赔。
作为投保人,张父完全是可以将保单退保以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的。而在本案中,张父的去世就失去了保单的控制权,要按照遗产来对保单进行过分割。
既然该份保单成为遗产,就不专属于张三或张小三。那张三就不能决定将保单的投保人变更为自己。
如果张三要变更投保人,必须要其他被继承人(张大、张二)放弃该保单的继承权,或者张三将现金价值补给其他兄弟之后,才能变更投保人。
目前,主流的理财型大额保单,基本都有附带万能账户,万能账户在投保时同时附加,与主险统一投被保人。
一般附加万能账户的目的就是把生存金转到账户享受账户的更高的收益。
这里要注意的是,生存金是给属于被保险人的,而转到万能账户,则变成被保险人控制,那这账户里的资金是属于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法理推定,大概率仍会属于投保人。因为本质上账户的设立也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就做出的财产安排,既然决定将生存收益金转入账户,也是符合其自主意识表示的。也就是说,一旦投保人去世,保单的资产定向传承作用将无法实现!
而在现实中,很多保单的架构设计仍然是案例中的投、被保和受益人的设计。这将会对资产传承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对于债务隔离作用也会起到极大的减弱作用(投保人无法对抗债务风险)。
那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我的建议:先明确保单的目的是定向传承,还是做资产的合理配置。
如果是定向传承,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投保人去世给保单带来的传承失败问题。
1、及时变更投保人。可以提前将投保人变更为被保险人,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那变更投保人之后的保费交费如何解决?原投保人可以把保费赠与给现投保人,这属于资产所有人对资产的合法处分,不会影响到遗产的分配。
2、设立保单遗嘱。在投保后,尽快设立一个保单遗嘱,注明投保人去世后,变更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写在最后,保单投、被保人的合理设计是实现“避债”、定向传承等一切目的实现的前提,要尽量在投保时就做好设计,以免意外发生,导致保单的价值不能实现。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不能以未确诊疾病的体检结论,认定投保人已知道其患有某种疾病
保险公司可以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五种情形
法院案例库案例: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理赔,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后,一方为子女买保险,另一方也要出一半?
干货:保险合同晦涩复杂,法律如何保护被保险人一方利益?
明明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却无法撤销婚姻?重疾险,应该成为婚姻标配
最高法案例:保险公司安排体检,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闯红灯、意外险、再婚、理赔款、遗产纠纷,法院的这份判决,值得每个人深思
投保当天就出险,“零时生效”约定有效吗?能否获得理赔?20个法院判例,告诉你答案
离谱,买保险前已经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要赔?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