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从一个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却被判理赔的案例说开去。
(2018)苏03民终7874号
张某,2012年3月因上纵膈肿瘤入院治疗,4月出院。2013年2月,张某在A保险公司处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并未告知其手术和病史情况。
2017年8月,张某因精原细胞肿瘤入院治疗,并向A公司进行索赔。A公司一查,好家伙,2012年就患肿瘤了,不如实告知,不赔。
于是,张某就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了。至于结果,前面已经说了,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法院判决的依据很简单,就是保险法16条第3款内容(也就是大家常说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是这么规定的:“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前后两次所患疾病并非同一种,并且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2年,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既然没有解除权,那就要给付赔偿金。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有点疑惑,那如果被保险人前后两次所患疾病是同一种呢,那还赔付吗?
(2018)内04民终4415号
张某,2012年11月因颅内细胞胶质瘤手术,好转后出院。2014年12月,张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017年11月,张某因颅内细胞胶质瘤复发入院,后申请理赔,B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
法院会怎么判?既未如实告知,还是同一种疾病,这下还能赔?
还真判赔!
法院的理由同样简单:2年不可抗辩条款。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这个2年不可抗辩太厉害了,撑过2年,保险公司都会赔,以后买保险,根本不用管它个啥如实告知了,不如实告知也会赔!只要撑过2年,保险公司就得赔!
作为保险投保人,当然希望这样,最好是买了保险第二天就能赔。
但是,这里咱得讲讲但是了。
如果都像前面两个案例一样的情况,相信很快保险公司都会倒闭破产。没法玩啊,保险公司不是和风险、概率斗争了,变成和确定的疾病能不能撑过2年斗争了。那还叫啥保险,作为射幸合同代表的保险合同将会成为一个笑话。
所以,现在洒家将为大家带来第三个案例。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就是关于2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
陈某,2010年8月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在出院后,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终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2014年3月,陈某再次以右肺腺癌入院治疗,不久因病去世。后陈某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未果后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陈某未如实告知,主观恶意明显,不属于《保险法》第16条第三款抗辩权,判决不予赔偿。
不仅没赔,最高院还把这个案例在其公报上进行公布,为啥,就是想去遏制这种不诚信的恶意投保行为,规范保险秩序。
看到这里,相信你已经懵了这到底能赔还是不能赔,咋同样的一个法条,不同的法院还有不同的判决呢?
根源就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同的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例在适用该法条上有不同的解读。
虽然针对保险法,已经出了四个司法解释(后续洒家也会逐一给大家在保险法注释板块逐一解读),但是对16条第三款并未进行解释。
也就是说,没有更进一步的解释和举例,只有一个法条。既然这样,在具体适用上,就会有不同的理解。
并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之前的判例并不能成为新的案件审理的根据,所以,才出现了基本相同的两个案子会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的情况。
正因为如此,网上才会出现观点截然不同的“砖家”,互相吵来吵去。吵的大多数人都搞不清楚:到底2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什么时候有用,到底怎么用。
本来就够迷糊的了,看完这几个案例是不是更迷糊了。不要紧,关于2年不可抗辩权,接下来,咱用一张图来展示,相信看完就完全清楚了(看不清楚,点开看大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即使没有如实告知,也有三种情况可能获得理赔:
1、非投保人签名等情况;2、两年内发生事故,但是保险公司未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的;3、两年之后发生保险事故(有可能获得理赔)。
但是,在目前的银保监强监管下,保险公司的合规管控也在不断加强。不仅需要投保人本人签名,还会通过回访电话等反复确认,所以,再出现保险公司有瑕疵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了。
同时,由于保险法第23条有对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要在30日内做出核定。所以,只要真的出现不如实告知的情况,30天内保险公司将会依法行使其合同解除权。
行使解除权有啥后果?咱在这里贴下保险法第16条的全部条款,供大家参考。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如果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不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故意不告知,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也是对主观恶意骗保的相应“惩罚”。
而对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仅退还保险费。
讲到这里,咱再回到最开始三个案例,虽然我们的结论是即使未如实告知,只要超过两年就可能会获得理赔。
那是不是就鼓励投保人都故意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
大错特错。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投保人,有三个“致命”风险点:
一是不能确保2年内不会发生疾病、不去医院治疗。
二是保险公司可能在2年内对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进行再次核查,一旦发现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是就算撑过了两年,按照法院判决的情况来看,也有可能无法获得理赔。
我们再来思考:为什么要买保险?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的不确定性做确定性的规划和准备,是用来抵御风险的。如果不如实告知,那就是用不确定性上再加上一个赌注!真的要不得。
早日投保,诚信投保,才是保险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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