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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险新规出炉:监管关注解决之道,百万医疗休矣?

  • 2020年04月02日
  • 17:48
  •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mp/profile_ext?action=home&__biz=MzIyNjY0NDEzNQ==&scene=124#wechat_redirect
  • 作者:保契

保契锐评


保险,首先是一个商业行为。


而任何商业行为只有持续的保持盈利才可创造真正的价值。


但医疗险似乎一直难言盈利。


费率可调,于痼疾而言不会一蹴而就,但今天就是转折点。


因为,所有人都将把注意力集中在困扰长期医疗保险的解决之道上来。


当下,业内一直在高呼回归保障,但与保险机构以及流量平台一样的是,于社会公众而言,大额资金的逐利需求亦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这也就印证了为何一年期、超低保费的百万医疗会热销,而长期医疗险却鲜有人问津。


但所有人都清楚,医疗险的未来要依重的肯定是长期险。


现实矛盾的根源自然是利益之争。


在回答如何破解这个矛盾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长期医疗保险为何不能引起公众的共鸣?


根据监管要求,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不得包含生存保险责任。


简言之,标准的医疗保险原则上不具有现金价值,自然谈不上收益。


但对于长期医疗险而言,每年的保费数额自然不低,如此一大笔钱,只为博取不可预见的赔付,这本身就不符合国人固有的消费观念。


对此,另外一种现象可以进一步解释国人的这一保险消费理念——万能、分红等新型保险产品的大卖。


在年报披露之际,业内普遍关注到的一个现象就是,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新型产品牢牢占据保费收入的头把交椅。既有保障,收益还不比银行理财低,这就是当下国人保险消费的真实写照。


而对于如何推动长期医疗险的普及,一众保险主体一直在努力探索,重疾或许可以作为观察的切入点,此类产品不仅具有医疗费用给付的功能,同时兼具“定期寿险”的功能——附加身故责任,旨在传递给消费者一个观点:即使你不生病,身故之后还可拿回一笔钱。


而更激进的做法则是附加现金价值(不确定的是,不知此举是否涉嫌违反不能给付生存保险责任的监管规定?),投保人一旦过了罹患疾病的高危阶段,便可通过退保等手段完成保费变现。


基于此,对于同样具有久期效应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系统性风险不得不关注:一方面,在医疗费用增长趋势难以明确判断的背景下,费差风险会显著增加;另一方面,一旦或有现金价值或有身故责任的长期医疗产品风行,在可预见的高赔付之外,给付风险亦会凸显。


此前,保契多次提及,监管趋严的表现就是关注细节、防微杜渐。为此,费率调整的另一层深意或许就在于先堵住长期医疗险潜在风险的一端。


或许我们可以想象,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形态的规范已在路上。


当然,对于险企而言,危与机始终同在。


在2020这样一个注定被历史重点着墨的节点,以更具前瞻性的视角关注长期医疗保险的未来,颇具现实意义。


毕竟,只有时刻保有高度的危机感,才不会给持续变革的未来抛弃你的机会。


为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满足广大消费者健康保障需求,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引入费率调整机制,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保障期限更长、保障责任更加全面的保险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去年长期医疗险保费仅占健康险总保费的两成



数据显示,2019年,医疗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2442亿元,同比增长32%,高于行业总保费增速约20个百分点,占健康险总保费的34.6%,去年健康险总保费为7066亿元。


从期限来看,医疗保险中有八成为一年期业务,长期医疗险产品较少,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长期健康保障需求。


市面上的绝大多数的百万医疗险产品,如果是含有保证续保责任的,就属于长期保险。但是大多数的百万医疗的产品,是不含有保证续保责任,这就归为短期保险产品。


对于长期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在保险合同订立的时候,费率就已经固定下来,消费者也非常清楚的知道在未来的交费期内,每一年要交多少保费。


目前的长期保险的最长的期限是六年。限制这一时间的主要问题是,对于长期医疗费用的上涨,保险公司是很难预计和很难控制的,所以这在很大程度之上也抑制了长期医疗险市场的发展。


2019年11月,银保监会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其中第20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其实本次的《通知》就是对《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0条的一个细化。


其主要目的是引导保险公司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这既能有效解决短期医疗险因产品停售等原因无法续保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医疗险产品上市后 前三年不允许调整费率



此次《通知》的内容主要是有五个方面,重点明确了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和基本要求等内容。


一是明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范围。考虑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非所有的长期医疗保险都允许费率进行调整,而仅限于采用了自然费率定价的保险产品,包括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医疗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保险。


二是明确费率调整的基本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费率调整办法,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内部决策机制和工作流程。首次费率调整时间不早于产品上市销售之日起满3年,每次费率调整间隔不得短于1年。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费率调整政策。


三是明确产品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相关内容。规定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产品说明书还应当以案例形式演示本产品提供的保障,以及投保人可能面临的各年度费率调整情况。


四是明确费率调整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披露费率调整办法和相关产品信息,并对费率调整情况进行公示。对于每一次费率调整,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投保人。


五是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销售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得对该产品上浮费率:


①上一年度该产品赔付率低于85%,且低于行业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平均赔付率10个百分点及以上;

②上一年度该产品发生群访群诉纠纷;

③银保监会要求不得上浮费率的其他情形。




为消费者提供保险期限更长的医疗保险产品 



《通知》通过细化费率调整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困扰医疗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明确传达了鼓励发展长期医疗保险的积极信号,将有利于促进长期医疗险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通过费率调整机制的引入,保险公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医疗费用通胀风险,开发销售长期医疗保险产品的意愿进一步增强。


同时,《通知》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费率调整的决定权交由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产品供给。


《通知》还能够更好地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通知》对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费率调整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也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因单个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差异实行差别化的费率调整政策,有利于防止保险公司随意调费、无依据调费。


另一方面,通过大力发展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长期健康保障需求,有效避免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保险公司产品停售而无法续保的风险,较好解决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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