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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与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1年08月10日
  •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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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津72民初85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号。


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号荣国中心*层***室(ROOM905,9/FWINGKWOXXXNTRE,NO.182WOOXXXGSTREET,JOXXXNKLN,HONGKONG)。


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LIMITED)(以下简称五星船务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五星船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五星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64951.02元;2、五星船务公司向某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款额自2015年11月26日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星船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1日,“五星北京(FIXXXTARSBEIJNG)”轮(以下简称“五星”轮)装载一批澳大利亚炼焦烟煤从澳大利亚驶往中国唐山港。提单记载的货物重量为82820吨。10月7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重量报告记载,船上货物重量为82054吨,比提单记载短少766吨。某保险公司是上述货物的保险人,依保单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25377.08美元,取得代位求偿权。五星船务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五星船务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为证明其主张,某保险公司共提交了三组九份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包括三份证据,证据1保单、证据2银行电子回单和证据3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证明某保险公司是涉案货物的保险人,其实际赔付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第二组证据包括三份证据,证据4提单、证据5重量证书和证据9船舶注册记录册抄本,证明涉案货物在承运人五星船务公司的责任期间发生短量;第三组证据包括三份证据,证据6贸易合同、证据7商业发票和证据8检验报告,证明货损的具体金额。


五星船务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对某保险公司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9可以证明“五星”轮的船东为五星船务公司。


:原告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签发了保单号次为PYII201511010000002773的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上述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案外人迁安市金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商贸公司),保险货物82820吨澳大利亚炼焦烟煤,保险金额7765853.33美元,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3%,装载运输工具“五星”轮,装货港澳大利亚达尔林普尔湾,卸货港中国大陆任何港口。LBH澳大利亚有限公司于7月31日代表“五星”轮船长签发了编号为1的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CarboroughDownsCoalSalesPtyLtd,收货人凭指示,装货港澳大利亚达尔林普尔湾,卸货港中国大陆任何港口,货物描述82820吨澳大利亚炼焦烟煤。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5年10月7日对于上述货物出具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15年10月7日对于上述货物出具重量证书,重量证书记载的通过水尺计量的卸货重量为82054吨。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金宝商贸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5377.08美元。2015年10月23日,金宝商贸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另查明:金宝商贸公司与案外人南洋五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实业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贸易合同,约定金宝商贸公司购买8500±10%吨澳大利亚炼焦烟煤,单价85.5美元/吨CFR中国京唐港。贸易合同第10条第1款约定,“取样及化样在装港由独立商检机构(卖方指定)进行操作,装港检验结果需通过电邮或者传真的方式发给买方,并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第20条第2款约定,“如果全水超过11%(收到基),发票吨数=提单数-提单数X(实际全水-11%)”。


SGSAustraliaPtyLtd.于2015年8月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下简称SGS报告)记载,“取样:在货物装船时从传送带系统取样,符合ISOXXX09第二部分‘硬煤和焦炭从移动流机械取样’标准。分析:样本根据相关ISO标准方法或等同方法进行分析,称重平均结果如下:含水11.3%(收到基)……”。五矿实业公司于8月12日出具的商业发票记载,“发票重量:82820-82820×(11.3%-11%)=82571.54。100%货物金额:85.5美元×82571.54=7059866.67美元”。


香港海事处出具的船舶注册记录册抄本记载,“五星”轮的船东为五星船务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因被告五星船务公司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故本案是涉港民事纠纷,应比照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原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选择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五星船务公司未出庭应诉未对法律适用做出选择,我国内地是涉案货物的卸货港,适用内地法律符合密切联系原则,故本院认定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被保险人金宝商贸公司是收货人,某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已实际向上述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并收到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某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实际赔付款额限度内的代位求偿权。五星船务公司作为“五星”轮的登记船东,是涉案海运的承运人,应对其责任期间的货物短量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五星船务公司对涉案货物的责任期间应为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提单记载的澳大利亚炼焦烟煤重量为82820吨,根据贸易合同第20条第2款的约定以及SGS报告的记载,货物装上船时的重量应认定为82820-82820×(11.3%-11%)=82571.54吨。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重量证书记载的通过水尺计量的卸货重量为82054吨。涉案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短量应认定为82571.54-82054=517.54吨。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的货物单价85.5美元/吨,短量货物的损失款额为517.54×85.5=44249.67美元。某保险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实际支付保险赔款25377.08美元,五星船务公司应向某保险公司赔偿25377.08美元。某保险公司实际付款之日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3776,以上述汇率计算五星船务公司应当赔付的人民币款额为25377.08×6.3896=人民币162149.39元。上述款额的利息损失应从某保险公司实际付款之次日,即2015年11月27日起算。


综上所述,五星船务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尽到妥善保管货物的义务,其应对责任期间产生的货物短量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保险赔款,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人民币162149.39元;


二、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额的利息(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99元,原告某保险公司负担人民币89元,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LIMITED)负担人民币3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某保险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五星北京船务有限公司(FIXXXTARSBEIJINGSHIPPINGCOXXXNYLIMITE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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