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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寿保险该如何分割?

  • 2021年01月11日
  •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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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张女士和刘先生夫妇为儿子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生存保险,刘先生为投保人,受益人为儿子小泰,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张、刘离婚,由张女士抚养儿子小泰。此时该保单已缴纳了5年保险费,截止至此时共缴纳保险费计人民币13000元。离婚后张女士持有此份保险单正本,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在缴纳保费前,发现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前夫刘先生。于是张女士要求前夫刘先生变更投保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前夫刘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险费。张女士不同意,前夫刘先生是否有权要求一半保险费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如果前夫刘先生提出解除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保的话,前夫刘先生可以得到其中的一半保险费或现金价值,而张女士可以主张其中的一半保险费或现金价值。

鉴于本案是为未成年人投保的生存保险,受益人也为未成年人(儿子小泰),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就“变更投保人、以前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归属、今后保险费的继续缴纳”等事宜做一个约定,达成书面协议,然后双方按照保险公司的操作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因为年缴的2600元保险费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来缴纳的,哪一方缴纳了多少,在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为便于理解此类案件的处理思路,我们先看看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规定,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在问: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经过婚姻关系存续一定的期间,是不是就自动转化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呢?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依照新《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可以说已经完全否定了原来的做法。

所以说,这些年所缴纳的保险费无论是夫妻中的哪一方来缴纳的,哪一方缴纳了多少,在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按照现行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过由于张女士与前夫刘先生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有关权益达成协议,只能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投保人是前夫刘先生,这个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保险公司和丈夫孙先生,依照《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虽然保险单正本等保险凭证是由妻子张女士保管的,她如果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事宜的话,按照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的操作程序来看,她不是投保人,因此无法办理退保手续,除非她持有前夫刘先生的身份证、户口本、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这在本案的实际操作中是无法进行的。相反,前夫刘先生可以以投保人的身份,可以“保险单正本丢失”为由,去保险公司办理补发保险单正本,然后再持有保险单正本去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事宜,并把退还的保单现金价值具为己有,张女士只能在离婚后起诉前夫刘先生,主张其中的一半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张女士在双方协商解决前,即就“变更投保人、以前所缴纳的保险费的归属、今后保险费的继续缴纳”等事宜做一个约定,达成书面协议前,先暂缓缴纳当年的保险费,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操作程序,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前,投保人还是前夫刘先生,无论用现金还是通过银行转帐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或银行对帐单中,显示的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人还是前夫刘先生,虽然交钱的是张女士,但这样这笔钱在性质上就属于个人财产了,因为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是不能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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