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商业健康保险,首先需要关注的就是健康告知。
在健康告知里,保险公司是怎么询问的,将直接关系到后期理赔纠纷时候,你是否有胜算的机会
开始今天的案例分享
2016年4月25日,陈某彩超检查结果 右侧乳腺低回声团,性质待定
2017年4月6日,陈某在同一医院彩超检查结果显示 右侧乳腺低回声团,考虑增生结节
2018年3月12日,陈某投保XX福寿险附加重疾,长期意外,豁免C和轻症豁免C
2018年6月15日,陈某在医院彩超检查,显示右侧乳腺低回声团,BI-RADSV类,考虑恶性病变可能性大
2018年6月25日确诊为 右侧乳腺浸润性导管癌、右侧乳腺纤维腺瘤、右侧腋窝淋巴结见转移癌
2018年8月6日,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并且解除合同
二审审理
认定合同相对方的主体问题。
本案焦点为投保人是否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该保险合同对乳腺问题的健康告知询问内容为:您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您是否曾有阴道异常流血、畸胎瘤、葡萄胎、盆腔炎或其他任何乳房、子宫、卵巢的疾病?
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隐瞒体检彩超结果异常,属于故意隐瞒告知,因此解除合同
法庭认为投保人2016年和2017年检查结果提示低回声团,但是提示病变风险,投保人因此并没有寻求治疗,2018年体检报告提示恶性病变风险,投保人马上积极治疗。由此认定2016,2017年投保人并没有意识到属于身体健康异常
保险公司健康告知的询问没有明确何种检查结果为异常,也未明确乳腺增生结节是否为乳房相关疾病,因此本案不属于投保人隐瞒告知。
保险法小知识:保险合同的解除
已经在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人伤理赔,该部分还可以获得财产保险理赔吗?
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条款可以成为拒赔理由吗?
高度盖然性与被保险人自杀认定
终身寿险理赔案例介绍,这些细节不可忽视!
隐瞒疾病投保却获赔偿,只因保险公司差了这一步
2020年上半年盘点网络互助行业:加强监管是必由之路
死因不明情形,意外伤害是否该赔付?
宫外孕属于意外吗?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