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资源门户网站

  1. 首页
  2. 保险判例
  3. 其他
  4. 正文

孟XX与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年08月30日
  • 00:00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作者:

(2015)云民一(二)初字第303号 保险纠纷 一审 民事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2015-10-08

原告孟XX,女,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
委托代理人许祥,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夫,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秉霖,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贵阳市云岩区,特别代理。
原告孟XX诉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X的代理人许祥、李洪波,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秉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XX诉称,2013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自己所有的贵AXXXXX号荣威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A8GDXXX0244;车架号:080121)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责任险、车上乘客责任险等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柒万壹仟捌佰元(¥:718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合同期限从2013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9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足额支付了全部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各一份。2014年1月18日01时08分,原告的朋友邱某某驾驶贵AXXXXX号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从清镇市麦格乡往清镇市区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萝卜哨村花桥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邱某某驾驶贵AXXXXX号小型轿车从公路上翻倒下百花湖中,造成邱某某、李某某死亡及贵AXXXXX号小型轿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已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不仅委派工作人员勘察了事故现场,而且对交警从湖里打捞上来的贵AXXXXX号车的严重毁损情况已作了调查了解,因车辆已经不具有修复价值,故被告未对车辆残骸进行定损处理。2014年12月18日,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在贵AXXXXX号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李某某的亲属赔偿20000元,至此本次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事宜才全部处理完毕。2014年12月底,当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赔付贵AXXXXX号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金共计71800元时,被告却以原告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不理赔。故诉请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金共计71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的限额为718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额为30万元)是事实,但原告在清镇市法院庭审时已自行认可其已将非营运性质改为了营运性质,因为原告在我公司购买的是非营运性的车损险而非营运性的车损险,两者缴纳的保险费用都不相同,原告受损车辆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应当赔付的范围,故我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给原告车辆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孟XX购买了一辆厂牌型号为SAXXX50MCT的荣威轿车,价税款为69800元,车号为贵AXXXXX号。2013年9月19日,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约定保险的期限均从2013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9月19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商业险的赔偿限额为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金额为371800元(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的限额为718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额为30万元)。同时还约定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以及如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缴纳了4762.83元的保险费用。原告将贵AXXXXX号小型轿车借给其朋友邱某某驾驶,在2014年1月18日01时08分左右,邱某某驾驶该车搭乘李某某从清镇市麦格乡往清镇市区行驶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乡萝卜哨村花桥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该车从公路上翻倒下百花湖中,造成邱某某、李某某死亡及贵AXXXXX号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后,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了“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4月16日,李某某的亲属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的诉讼,要求本案的原、被告及邱某某的继承人邱某祥、王某碧、邱某宇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0665.55元。该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了“一、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商业车上乘客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荣、曹某某、李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0元。二、限邱某祥、王某碧、邱某宇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继承邱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李某荣、曹某某、李某某损失人民币91765.88元。三、驳回李某荣、曹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的(2014)清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件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提出孟XX是将涉案车辆租赁给邱某某使用的,孟XX已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该院已经以被告提供的证明不足以佐证其主张为由不予采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此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底,原告就要求被告按照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其贵AXXXXX号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金71800元,被告以原告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不理赔。为此,原告遂诉来本院,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如前所述。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在事故发生后自己确实拒绝为被保险车辆定损,并且双方均认可被损车辆已无修复价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以及《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其内容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被告理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用,并且保险标的在此次事故发生后已全部毁损,因此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现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其车辆损失险保险赔偿金的诉请,该诉请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但该诉请已超出了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69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55条第1款、第3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规定,故本院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为了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的规定,故将该车辆的残值一并判归被告所有。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已将被保险车辆改变了营运性质,按照合同的约定,自己有权拒绝赔付给原告相应损失的主张,因被告的该项主张没有被前述生效判决所采纳,且在本案中也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予以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55条第1款、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孟XX车辆损失赔偿金69800元,厂牌型号为SAXXX50MCT的贵AXXXXX号荣威小型轿车的残值全部归某保险公司享有。
二、驳回孟XX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0元,由孟XX承担27.50元,由某保险公司承77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钟兆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潘 钰

阅读排行榜

  1. 1

    某保险公司与邓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2

    某保险公司与刘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3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4

    某保险公司与李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5

    某保险公司与彭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6

    某保险公司与徐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 7

    某保险公司与陈某1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 8

    某保险公司与卢某1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 9

    某保险公司与刘X张X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 10

    某保险公司与李X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阅读

  1. 1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2. 2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3. 3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4. 4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5. 5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6. 6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7. 7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8. 8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9. 9

    董事长变更后,中国人寿新添80后女总助

  10. 10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关注我们